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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旅游规章制度

2025-06-06 公司旅游规章制度

公司旅游规章制度(集锦十一篇)。

公司旅游规章制度 篇1

一、职业道德要求

(1)敬业爱岗勤奋敬业,积极肯干,热爱本职岗位,乐于为本职工作奉献。

(2)遵守纪律认真遵守国家政策、法规、法令,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认真学习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4)公私分明爱护公物,不谋私利,自觉地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5)勤俭节约具有良好的节约意识,勤俭办公,节约能源。

(6)团结合作严于律已,宽以待人,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同事的工作关系,具有良好的协作精神,易与他人相处。

(7)严守秘密未经批准,不向外界传播或提供有关公司的任何资料。

二、服务意识要求

(1)文明礼貌做到语言规范,谈吐文雅,衣冠整洁,举止端庄。

(2)主动热情以真诚的笑容,主动热情地为用户服务,主动了解用户需要,努力为用户排扰解难。

(3)耐心周到员工在对用户的服务中要耐心周到,问多不烦,事多不烦,虚心听取用户意见,耐心解答用户问题,服务体贴入微、有求必应、面面俱到、尽善尽美。

三、仪容仪表要求

(1)保持衣冠整洁,按规定要求着装,将工作卡端正地佩戴在左胸前。

(2)工作场所不得穿短裤、背心、拖鞋。

(3)男员工头发不盖耳朵、不遮衣领,每天剃须,保持指甲清洁,不留长指甲,扣好衣扣裤扣,紧束领带(大箭头垂到皮带扣处为准),衬衣不摆放进裤内。

(4)女员工头发不过肩,不做怪发型,不留长指甲、不染指甲,不浓妆艳抹,不穿黑色或带花丝袜。

(5)员工不得在大庭广众下化妆、挖鼻孔、搔痒、对人打喷嚏、打哈欠和伸懒腰。

四、行为举止要求

(1)站立时,自然挺立,眼睛平视,面带微笑,双臂自然下垂或在体前交叉。

(2)坐立时,上身挺直,双肩放松,手自然放在双膝上,不得坐在椅子上前缩后仰,摇腿翘脚。

(3)行走时,眼睛前视,肩平身直,双臂自然下垂摆动,男走平行步,发走一字步,不左顾右盼,不得与他人拉手、搂腰搭背。

(4)在各种场合,见到上级领导或用户都要面带微笑、主动问好。

(5)进入上司或用户办公室前,应先用手轻敲三下,得到同意后再进入。进入后,不得随意翻动室内物品。

(6)乘电梯要先出后进,禁止在电梯内大声喧哗。

五、接听电话要求

(1)所有来电,在铃声三响之内接答。

(2)拿起电话后,先致筒单问候,自报公司部门,语气亲切柔和。

(3)认真倾听对方讲话,需要时应详细记录对方通知或留言的事由、时间、地点、姓名,并向对方复述一遍。

(4)通话完毕后,向对方表示感谢,等对方放下电话后,再轻轻放下电话。

(5)打电话时,向预先整理好电话内容,语言简练、明了。

(6)上班时间,一般不得打(传)私人电话,如有急事,通话时间不宜超过3分钟。

六、处理投诉

(1)员工必须牢记公司的工作是以用户为中心,必须高度重视用户的投诉。

(2)细心、耐心地聆听用户投诉,让用户畅所欲言。

(3)认真地用书面形式记录下投诉内容,并把自已作为处理用户投诉的第一责任人迅速而妥善解决用户投诉的.问题或转报有关部门解决。

(4)受理投诉者不得涂改、撕毁或假造涉及本人的投诉记录。

(5)投诉经调查属实,可作为员工奖励或处罚的依据。

(6)对用户投诉应表示感谢,对事件表示歉意。处理完投诉后,应主动回复用户,了解用户满意程度。

公司旅游规章制度 篇2

第一条保险

按公司现行的保险规定,公司在员工试用期满后,为其办理城镇社会保险或农村养老保险。

第二条困难补助

职员个人或家庭有特殊困难,可申请特殊困难补助,补助金额视具体情况而定,从公司“爱心基金”中拨款。

第三条过节费:

根据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元旦、春节、妇女节、劳动节、儿童节、国庆节等),公司将发放适当的过节费或物品。

第四条外出郊游:

每年的春季或秋季,组织员工外出郊游。

第五条劳护用品费:

每一季度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六条满勤奖:

以工资形式每月同工资一起发放。

第七条工作年休假:

所有员工享受工作年休假,与春节一同进行,具体天数由公司在年终统一发文规定。

第八条住院慰问:

员工住院期间,视具体情况公司组织人员慰问。

第九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以随时做出合理的调整。

第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主管,自x年xx月xx日起执行。

公司旅游规章制度 篇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公司劳动纪律。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在享有劳动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劳动义务,必须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一、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及行政法规,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生产秩序和管理秩序。

二、服从企业的领导、管理和教育,服从企业因生产工作需要而进行的工作安排和组织调动,接受企业为提高员工素质而进行的各种教育。

三、遵守企业制定的工时制度,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不迟到、不早退、按规定请销假,提高出勤率,司售人员服从调度命令,调度服从公司指令。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坚守岗位,不做与生产、工作无关的事情。充分利用工作时间,提高工时利用率。在工作时间内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并保证优质服务,安全行车,节约燃、材料,降低成本。

四、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保证安全生产、严禁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五、职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养老、失业和大病医疗统筹及其它社会保险费用。

六、爱护企业财产,自觉维护和保养好企业的一切设备和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车辆和各种机具设备,专人使用的机器和设备未经领导指派,其他人一律不准擅自操作、动用。

七、认真执行职工守则,遵守职业道德。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以职谋私,损公肥私以及贪污票款等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发生。

八、树立主人翁责任感。自觉维护企业名誉和利益,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和经营策略,为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献计献策。

九、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劳动合同尚未解除前,不得与其它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发生事实劳动关系。一经发现,追究其法律责任,令其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用人单位连带赔偿责任。如实填写《职工登记表》,不得采取欺骗手段,隐瞒本人的真实情况,达到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出现上述情况,除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外,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负。

十、职工违反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不改者,企业将依照有关规章制度,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旅游规章制度 篇4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导游队伍建设,规范导游活动,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树立我区旅游新形象,我局决定举办景区(讲解员)培训班,为顺利完成此次培训任务,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培训目的

适应快速发展的我区旅游业,挖掘我区优秀旅游文化内涵,规范提升旅游从业者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标准,解决当前旅游企业、旅行社、景区人才缺乏的实际问题,共同推进我我旅游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二、培训时间及地点

培训时间:待定

报到地点:铜仁学院继续教育部

铜仁地区旅游局联系:xx

联系电话:xx

铜仁学院联系人: 杨xx

联系电话:xx

培训地点:铜仁学院

三、培训对象

各县(区)旅行社、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点聘用的正式和临时聘用的导游员(讲解员)以及有志从事导游工作的社会待业青年等。

四、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铜仁地区旅游局、铜仁地区就业局

承办单位:铜仁地区旅游协会、铜仁学院

五、培训内容

根据国家职业技能培训中《导游员》培训大纲要求,结合旅游从业人员从事旅游接待工作的.实际情况,培训内容为《共性知识》和《导游业务知识》两部分,其中包括市情、市内旅游景点知识、旅游政策法规、导游基础业务知识、民俗文化、礼仪服务等相关方面知识,并采取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教学,重点突出讲解的训练和导游技能的掌握,通过系统学习,使培训过的景区(讲解)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熟练掌握旅游接待知识。

六、培训方式

按照国家办学相关要求,使用正规教材,聘用专业教师进行为期15天的授课(包括景区考察),学员学业期满经考试合格后由铜仁地区就业局颁发职业技能资质认定书和铜仁地区景区(讲解员)证书。

七、报名所需材料

各县(市、特区)须在11月30日前,将参训学员名单(含身份证复印件、1寸照片(电子版,写上名字)交铜仁地区旅游局(旅游协会)。

八、具体要求

(一)各县(市、特区)文体广电旅游局要高度重视此次培训工作,认真做好本地区旅行社、旅游景区导游员、讲解员参加此次学习培训动员宣传和组织报名工作,培训(具体名额见附表)。

(二)各旅行社、旅游景区要结合实际,一定要安排好本企业导游(讲解)人员参加此次学习培训,通过学习切实提高服务技能水平。

(三) 所有参加培训学员,培训期间食宿、培训等费用由就业培训经费支付,用餐不足部分由学员自行承担。

公司旅游规章制度 篇5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提升旅游景区服务质量,有效保护、利用和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旅游者和旅游景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旅游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旅游景区的相关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分类和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和永续利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旅游资源的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全域旅游发展,鼓励和引导旅游景区经营者依托本地区的自然、人文、社会等资源,创新旅游景区运营模式,创建精品旅游景区,促进本地区旅游要素的优化配置,推动旅游景区与周边区域和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打造集观光、休闲、度假于一体的综合性旅游景区。

第六条鼓励境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及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经营旅游景区。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景区的建设、发展与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的总体规划。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省和本市、县、自治县的总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景区开发专项规划,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旅游景区开发专项规划涉及海洋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等规划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及其配套设施,应当符合省和所在地市、县、自治县的总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以及旅游景区开发专项规划,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效益,避免无序开发和重复建设。

第九条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污染和破坏环境。

环境保护设施及游客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应当依法保护旅游景区内的森林植被、水资源、湿地、野生动物、地质遗迹、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古树名木等资源。

第十条旅游景区内的景观、游乐和配套服务设施的布局、造型、色调等应当与景观和环境协调,景区内不得违反规划修建商品房和其他影响自然景观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旅游景区内砍伐树木、采矿、采石、挖砂、取土、葬坟、开荒、挖塘养殖、倾倒固体废物、超标排放污染物等。除工业旅游景区外,其他各类旅游景区内禁止兴办工矿企业。

在旅游景区周围建设控制地带修建新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破坏景区的环境风貌。

第十一条旅游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旅游景区开放前应当将证明景区开放条件的相关材料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建设通往旅游景区的道路和旅游景区配套的交通、环保、卫生、供水、供电、通讯、安全保障设施和自然环境、文化遗产保护设施,合理规划建设游客集散中心、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骑行慢道、自驾车和房车露营基地、医疗急救、停车场(站)、旅游综合服务区等旅游配套服务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游客运输纳入公共交通系统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规划布局旅游公交线路、旅游公共客运线路和旅游公共交通服务设施,推进旅游交通设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完善道路标识系统,将通往旅游景区的标识纳入道路交通标识范围,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城镇要道和乡村旅游道路等设置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旅游交通标识和中英文景区指示牌。

第十三条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建设与其规模和接待能力相适应的游客中心、停车场、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应急救援等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完善景区内道路、停车场交通标识、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并设置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中英文导向、解说标识以及公示咨询、投诉和救助的联系方式。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负责景区的环境卫生工作,保持公共厕所布局合理,卫生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四条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安全教育。依据国家规定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岗位和工种,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任职。

第十五条旅游景区在门票之外提供另行收费的讲解服务的,应当明示,但不得限制随团导游进行正常的景区导游活动。

鼓励旅游景区使用各种新型讲解服务技术手段和装备。

第十六条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合法经营,依法接受旅游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数据或者伪造统计资料。

第十七条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旅游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必需的安全设施设备,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鼓励旅游景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业的医疗和救援队伍。

第十八条旅游景区经营者对其具有危险性的区域、设施设备和游览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安全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旅游景区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事项,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提出应当具备的身体条件及其他相关条件要求,并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

第十九条旅游景区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旅游景区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高风险旅游项目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项目,其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依法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保证安全运行。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对其使用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并作出记录。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指导旅游者正确使用设施设备,及时纠正旅游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排除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十条旅游景区内用于观光游览等经营服务的车辆、船舶、航空器等应当依法取得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证书,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驾驶员和座位安全带、消防、救生等安全设施设备,并保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驾驶员、船员及旅游景区从业人员应当提醒乘客安全注意事项。乘客应当提高安全意识,遵守安全警示规定,按要求使用座位安全带等安全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旅游景区最大承载量具体核定标准和办法,并加强对旅游景区执行最大承载量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核定旅游景区最大承载量,并报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旅游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旅游景区应当在景区的售票处、入口处和网站的醒目位置公布核定的最大承载量,配备游客流量监测设施,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及应急疏导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分时进入、限制进入、景区内疏导分流等方式,对旅游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旅游景区内旅游者数量接近最大承载量时,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旅游景区外待进入旅游者仍有持续增长趋势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旅游景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告。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通往旅游景区的主要道路或者旅游景区周边区域发布相关警示信息,并可以采取限制、疏导和分流等措施控制进入旅游景区的旅游者数量。

第二十二条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检查旅游景区内各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旅游景区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情况,作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复核的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定期公布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依法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旅游景区实行负责人节假日在岗值班制度。

旅游景区出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形或者发生安全事故时,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并向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旅游、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对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店铺、摊位进行统一规划和建设,严格控制总量。设置店铺、摊位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店铺、摊位及其所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规范管理,公开服务项目、营业时间及收费标准,对所出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标签,明码标价,保证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不得误导、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消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旅游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经旅游景区经营者同意,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关经营许可,在规定的营业地点、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统一管理。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擅自在旅游景区内摆摊、设点。

旅游景区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旅游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未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旅游景区内不得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旅游景区内经批准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变相收费或者采取诱导、欺骗、强迫、摊派等方式向旅游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出让旅游景区经营权,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旅游景区经营者不得向旅游者提供下列游览项目:

(一)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

(二)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等歧视内容的;

(三)含有淫秽、低俗、迷信、赌博、涉毒内容的`;

(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旅游景区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向旅游者宣传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和文明旅游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及时劝阻旅游者的不文明行为。旅游景区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尊重旅游景区所在地或者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俗禁忌;

(二)向旅游者提供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禁止的游览项目;

(三)误导、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消费;

(四)传播淫秽、低俗、迷信思想;

(五)侮辱、殴打旅游者;

(六)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旅游者在旅游景区进行游览活动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文明旅游行为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二)违反旅游景区所在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三)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

(四)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毁、破坏文物古迹;

(五)不顾劝阻、警示从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六)参与赌博、色情、涉毒等活动;

(七)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旅游景区从业人员、旅游者因有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其承担法律责任或者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价格,在定价或者调价听证程序启动前十五日,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旅游景区应当在景区售票处、入口处和网站的醒目位置标明门票种类、游览项目、价格、服务内容、售票办法、优惠政策等。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军人等特定对象实行门票费用减免,并设立明显的标志。旅游景区应当开展免费日活动,在特定日期、对特定群体实行门票费用减免。

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将不同旅游景区门票或者同一旅游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旅游景区出售门票时,不得收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旅游景区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旅游者只能使用旅游经营者提供的唯一交通工具通达游览目的地或者在旅游景区进行游览的,交通工具费用应当计入门票价格,不得另外收取。旅游景区内由旅游者自主选择使用的交通工具的费用,应当单独出售,不得与门票捆绑出售。

旅游景区实行无差别团体票,团体票价优惠幅度不得高于散客票价的百分之二十,团体票价应当在景区价格标志牌上标明。

通过网络出售旅游景区门票的,应当明码标价,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门票价格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鼓励旅游景区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服务,及时、准确地发布交通、食宿、医疗急救、旅游气象、生态环境、地质灾害等信息。

鼓励旅游景区经营者建立电子商务平台,为旅游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实现信息查询、预订、支付、评价和投诉等在线服务功能。

第三十五条旅游景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旅游景区推广使用门禁系统和导游身份识别准入系统。

第三十六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由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具有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资质的机构依照国家规定进行评定。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所评旅游景区进行监督检查和定期复核。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警告、通报批评、降低或者取消等级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常态监管的旅游景区综合执法体制,完善旅游景区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交流和惩戒联动机制。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和查处旅游景区存在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将相关信息告知旅游主管部门。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降低或者取消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告知省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相应降低旅游景区门票及其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巡查和抽查制度,加强对旅游景区规范经营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对旅游景区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其经营场所,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交易记录和业务单据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阻扰或者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本省主要媒体和政府的网站向社会公告旅游景区的监督检查情况。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旅游景区的基本信息、诚信经营情况、违法经营行为及投诉处理信息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旅游景区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工作,建立旅游景区信用档案,实施对旅游景区的奖励、惩戒等信用管理。旅游景区信用档案应当记载前款规定的公告内容,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并依法在本省主要媒体和政府的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及其配套设施,未经法定程序报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形成既成事实,造成重复建设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旅游景区未设置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中英文导向、解说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旅游景区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向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提供虚假数据或者伪造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旅游景区超过核定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未按照规定公告或者未向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旅游景区经营者未按照规划设置店铺、摊位的;

(二)旅游景区经营者未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未对所出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实行统一标签、明码标价,或者误导、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擅自在旅游景区内摆摊、设点的;

(四)通过网络出售旅游景区门票未明码标价,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门票价格规定的。

第四十五条旅游景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提供游览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旅游景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的规定处罚:

(一)强行向旅游者出售联票、套票的;

(二)旅游者使用旅游经营者提供的唯一交通工具通达游览目的地或者在旅游景区进行游览,交通工具费用未计入门票价格另外收取的,或者旅游景区内由旅游者自主选择使用的交通工具的费用与门票捆绑出售的;

(三)出售的团体票价优惠幅度高于散客票价百分之二十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本规定未设定处罚规定,但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公司旅游规章制度 篇6

一、活动主题:

20XX相约云台山,和春天有个约会。

二、活动目的:

为了丰富广员工的文化生活、完善公司福利,感谢各位员工辛勤的付出和努力的工作。通过本次活动促进员工之间的相互了解,增强相互之间的团结及友谊。

三、活动宗旨:

1、加强团队凝聚力与团队协作能力;

2、加强团队的组织性与纪律性;

3、激发职员参与公司各项活动的热情

4、休闲娱乐,缓解工作疲劳;

四、活动项目:

相约云台山,两日游

五、活动时间:

20XX年4月13日

六、参与范围:

全体职员工

七、主办部门:

行政人事部

八、协办单位:

河南康辉旅行社

九、活动安排:

1、在郑州驶往云台山的两个钟头的路程中,在车上组织全体职员及领导猜谜、男女同事集体对歌等;

2、就地组织全体参与的娱乐活动,包括文艺节目表演

十、活动流程:

1、车上2小时的猜谜与唱歌由导游及领队主持,全体同仁积极互动;

2、首先到达云台山景区后跟随导游游览美丽的湖光山色,欣赏青山夹着碧绿宁静的江水,仿佛沉静在美的画中,全身心的放松,感受这一刻的宁静吧。

3、午餐后在导游的带领下来到小寨沟与猕猴谷,潭瀑峡地处云台山北部略偏西,在曲曲弯弯的沟槽内,潆洄着一条会唱歌、会跳舞的溪水。这条能歌善舞的溪水叫小龙溪。它的溪床,由一层层高低不一、色彩有别、宽窄不同、曲折有致、形态各异的自然山石台阶所组成。让我们领略一下会跳舞的溪水是什么样子,还有善于攀缘,喜欢跳跃,行动敏捷,形体俊美,模仿性强,可爱的猕猴。敬请期待吧。

4、结束一天的'行程,返回农家乐

5、第二天攀爬茱萸峰:《九月九日忆山东兄弟》:“在异乡为异客,每逢隹节倍思亲,遥知兄弟登高处,遍插茱萸少一人。”即于此峰有感而作。登上峰顶,极目远眺,可见黄河如银带;俯视脚下,群峰形似海浪涌。山顶气候多变,倏忽间风起云生,白雾从山间咕嘟嘟地涌出,红日随即隐去

6、用午餐,结束愉快的行程

十一、注意事项:

1、在旅游过程中,请家随时注意自身安全,如无特殊原因,请勿擅自离团自由活动。全程必须服从旅行社统一安排。

2、在游览过程中请家务必遵守时间,听从导游和领队安排。

3、去旅游前请家准备点现金、身份证,以备旅途中使用。旅行中务必小心保管自己的行李、手机、钱包、相机及其他贵重物品。

4、如有晕车等现象者,请提前备好药品。并在出行时提前告诉导游和领队。以防途中发生异常应。

5、旅行中,每次出发或返回时,请各小组组长认真确认本组成员是否到齐。如有任何异常请知会领队及导游。

6、旅行时,请家特别要注意服装和鞋子,尽量要轻装出行,少带杂物,以减轻负荷;鞋子要选用球鞋、旅游鞋,勿穿高跟鞋,以免造成行、走登山不便和有碍安全。

7、家在游览景区、景点时应注意无照游商围追兜售和宰客欺客的现象。这些无照商贩经常向过往行人和旅游团队兜售水果、饮料和小纪念品,请家谨慎购买。

8、家在景区游览时要注意景区内的各个标识牌,避免造成走失或迷路等不必要的麻烦。必要时请用笔记录下来,以便查看。

9、家在景区游览时如果要暂时离开团队,如去洗手间,请告知导游、带团负责人、组长或其他团友。

十二、工作职责:

领队:导游:总负责:

第一组长:组员:

第二组长:组员:

十三、行巢排:

相约云台山,两日游

十四、具体行程见旅行社安排,旅行中请家注意自身形象,维护公司的整体形象,谢谢!

祝家旅途愉快!!!

公司旅游规章制度 篇7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旅游景区管理服务水平,促进我县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持续达标,努力塑造我县旅游整体形象,根据《旅游法》《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安徽省旅游条例》及《淮南市寿州古城保护条例》等规定,对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现就加强我县旅游景区管理,制定如下制度:

一、职责划分

(一)县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领导小组职责

1.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县旅游景区的全面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旅游景区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困难;

2.对出现游客重大服务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在省、市旅游景区等级复核中出现降低或取消等级情况的,对旅游景区所属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或问责。

(二)县旅游局职责

1.负责全县旅游业发展统筹协调和旅游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全县旅游景区整体宣传营销,组织从业人员培训,开展文明旅游,实施智慧行,指导旅游公厕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3.按照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和细则,加强前置服务,指导旅游景区做好复核和满五年期旅游景区评定性复核前期准备工作,协助上级旅游景区评定委员会对我县开展A级旅游景区的复核工作;

4.对旅游景区长期经营管理不善,游客接待量严重减少,接待设施和服务质量明显下降,游客好评率低,社会反响较差等问题,进行及时调查,提出解决方案;

5.以游客满意度为导向,建立旅游景区管理服务综合评价体系;

6.加强旅游景区监管,每半年牵头组织县直相关部门对旅游景区进行全面的综合服务质量大检查;

7.在重大节日、旅游活动、上级检查之前,组织县直有关单位对旅游景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8.及时妥善调查处理旅游投诉和纠纷,大力支持县旅游巡回法庭开展工作;

9.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旅游景区所属管理单位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旅游景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要求,严格遵守旅游景区总体规划;

2.对旅游景区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监督指导旅游景区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和旅游景区内的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加强管理,进行安全、消防演练,保障游览安全;

3.对旅游景区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加强生态保护宣传引导,开展文明创建活动;

4.保护旅游景区基础设施,不断提高游览服务水平,打造一流服务环境;

5.结合美丽乡村和发展全域旅游,实施垃圾、污水、厕所治理“三大革命”,不断加大所属旅游景区周边环境整治力度,巩固整治成果。监督旅游景区按照国家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完善景区配套设施。

(四)旅游景区经营单位职责

1.收费旅游景区,要按照合同约定落实经费投入,专项用于服务质量和服务设施的提升完善,对质量不达标的责令整改并取消当年奖励;免费的旅游景区,由所属管理单位按A级旅游景区标准不断投入和提升完善;

2.严格遵守旅游景区总体规划,建立生态环境和旅游资源保护制度。严禁擅自对景区景点进行开发建设,对确需增加的景点或大型旅游设施,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报批,经县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实施,同时向上级旅游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3.按照省、市旅游景区环境综合整治和全县城乡环境集中整治提升活动的要求,加大整治力度,巩固整治成果,实施旅游厕所A级建设,提升旅游景区环境质量。强化旅游景区内承租单位的统一管理,不得在旅游景区内向外承包与旅游内涵不相适应的项目,保障旅游景区内良好的经营环境;

4.旅游安全工作放在首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排查建筑物、消防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完善安全规章制度。合理设置并公布旅游景区最大承载量,科学调控游客容量,建立健全旅游高峰期和恶劣天气条件下的'应急预案和紧急救援机制,每年组织人员进行安全、消防、反恐演练,确保游客安全;

5.切实加强景区软件建设,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以游客为本,完善游览设施、丰富服务内容。强化文明旅游宣传,充分利用媒体公开旅游景区各项服务内容、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做到服务达标、规范、人性化。

(五)公安、消防、安监、环保、市场监管(食品卫生)、文明、文化(文物)、交通、林业、水务、发改(物价)、民族宗教、住建、城管、国土、税务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按职责对旅游景区实施监管。

二、奖惩机制

为促进授牌旅游景区安全运营、管理达标、优质服务、环境整洁优美,经旅游主管部门认定,采取以奖代补办法,对旅游景区所属管理牵头责任单位(景区所在乡镇或县主管部门)和经营单位进行奖励:

1.通过县级每年两次联合检查,对质量持续达标和管理服务水平优质的旅游景区所属管理牵头责任单位和经营单位奖励:4A奖励20万元,3A奖励10万元,2A奖励5万元,奖金按旅游景区所属管理牵头责任单位、经营单位分别以30%、70%的比例进行分配;

2.通过市级以上旅游景区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性复核的旅游景区奖励:4A奖励30万元,3A奖励20万元,2A奖励10万元,奖金按旅游景区所属管理牵头责任单位、经营单位分别以30%、70%的比例进行分配;

上述奖励,以旅游部门的正式文件为依据。由县旅游局提出奖励方案,在县政府的网站公示15天后无异议,上报县促进旅游业发展改革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审定后兑现。

3.本奖励规定仅适用于县级奖励,符合条件者申报国家、省、市奖励不受影响;本奖励规定与县其它政策有重复的,按照就高原则,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

4.本奖金必须用于旅游景区对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进行质量提升的项目建设,以及周边直接服务于景区的配套设施建设,由县旅游局具体负责监管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

5.凡被县级检查通报批评的当年不予奖励;凡被上级旅游景区评定委员会通报警告、严重警告、降级、取消等级的旅游景区,当年不予奖励,并取消旅游景区所属管理单位县级旅游目标绩效考评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6.奖励所需经费,从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其他

1.本规定由县旅游局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公司旅游规章制度 篇8

一、引言

随着企业竞争日益激烈,如何激励员工、提升员工工作动力成为各企业亟需解决的问题。员工旅游作为一种激励手段,不仅可以增加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忠诚度,还能促进员工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升整个团队的协作效能。

二、制定旅游方案的目的

1.激励员工:通过旅游奖励,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动力。

2.增进团队凝聚力:旅游活动提供了更多的交流和合作机会,增进团队的凝聚力。

3.提升工作效能:员工在旅游中放松身心,缓解工作压力,有助于提升工作效能。

三、旅游方案的设计

1.目标群体:确定旅游方案的适用范围,可以根据岗位、工作等因素加以区分,以确保公平性。

2.奖励形式:旅游奖励可以包括免费旅行、补贴费用、酒店住宿、景点门票等,根据公司预算和员工需求进行合理安排。

3.旅游目的地:选择适合员工的旅游目的地,可以是国内外知名景点、度假村或户外活动基地,根据员工的兴趣和偏好来确定。

4.旅游时间和行程安排:合理安排旅游时间,避免影响员工正常工作,同时制定详细的行程安排,确保员工在旅游中能够充分享受和放松。

5.参与条件:设定旅游方案的参与条件,例如工作绩效达到一定标准、工作年限等,以激励员工积极工作和提升业绩。

四、旅游方案的'实施过程

1.通知和宣传:及时向员工宣传旅游方案,明确奖励内容和参与条件,激发员工的参与热情。

2.报名和筛选:设立报名通道,员工按照规定时间内报名参与,然后进行筛选和确认参与名单。

3.行前准备: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旅游目的地的调研和行程安排,制定详细的行前准备工作,包括签证办理、机票预订、酒店安排等。

4.旅游实施:根据行程安排,组织员工进行旅游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5.旅游回顾与总结:旅游结束后,组织员工进行回顾与总结,提取经验和教训,为下一次旅游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

五、员工旅游方案的积极影响

1.提高员工工作动力:员工旅游奖励可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动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增强团队凝聚力:员工旅游提供了更多的交流和合作机会,增强团队的凝聚力和协作能力。

3.提升企业形象:通过员工旅游方案,展示企业关注员工福利和团队建设,提升企业形象和。

4.增加员工忠诚度:员工旅游作为一种奖励制度,可以增加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忠诚度,减少员工流失。

员工旅游作为一种激励手段,对于提升员工工作动力和团队效能有着积极的影响。通过合理设计和实施旅游方案,企业可以激励员工、增强团队凝聚力,从而推动企业的持续发展和进步。

公司旅游规章制度 篇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本公司员工管理科学、规范,并使公司能够长期稳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苏省,南京市有关劳动管理法规等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管理,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公司规章制度外,悉依本手册办理。

第三条:本手册对000000有限责任公司全体员工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员工行为规范

第四条:员工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

遵守本公司的一切规章,公告及通告。

第五条:员工的仪表、语言、态度、举止关系到公司的形象,公司要求每位员工都应该做到品格优秀,讲求文明礼貌,在代表公司和各项活动中,员工必须维护公司荣誉与利益。

第六条:公司提倡互相信任的工作氛围,员工之间应该相互尊敬,相互信任,谦虚谨慎,互帮互助。

第七条:每位员工都应该在工作中积极进取严于自律,努力学习,勤奋上进,坚持不懈地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八条:公司定期发放工作服,进入生产区,员工必须穿着规定的工作衣、帽、鞋上岗,保持清洁生产。洁净区须戴口罩、手套。

第九条:员工应爱护公司财物,器材,设备,设施,工具等。并应正确使用,精心维护保养。

第十条:在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或消极怠工,不得私自外出会客,打私人电话,特殊情况下需得到所属长的许可。

第十一条:员工不论在任何场所必须保持井然有序,举止得体,严禁大声喧哗、嘻戏,就餐要守秩序。自行车,摩托车在规定地点停放整齐。

第十二条:不酗酒,不赌博。

第十三条:员工如有正当理由,可请事假,但需提前一天向所在部门负责人申请,得到批准并办完手续后方可休息,如无特殊情况事前没有请假不来上班,一律视为旷工。

第十四条:员工因病确需休假者,必须有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由医务室确认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员工实施各种形式的培训,以全面提高企业员工的素质,培训考核成绩将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第三章奖惩

第十六条: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包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的岗位规范,岗位SOP,工作目标和临时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只有员工的表现较大程度地超过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时,才能够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员工的表现达不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根据情节不同,均要给予相应惩戒。

第十九条:奖励的方法有经济奖励与行政奖励。

经济奖励包括:奖金、奖品等。

行政奖励包括:记功、嘉奖、授予优秀员工、劳动模范等。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予奖励:

(一)在生产经营工作中,工作努力,业务纯熟,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二)在新产品开发,工艺改进,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得重大成果者。

(三)在改进和加强企业基础管理,工作上有创新和改善,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做出显著成绩者。

(四)维护公司安全,积极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或挽救经济损失者。

第二十一条:惩罚的方式有经济处罚与行政处罚,行政处理。

经济处罚:分为罚款、扣发考核工资、降低工资标准等。

行政处罚: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行政处理:辞退、旷工、除名。

第二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根据其错误程度,给予不同惩罚。有悔改表现的可减轻处罚。

1、迟到或早退一次罚款20元。

2、中午提前吃饭或洗澡者,一次罚款100元。

3、未穿规定洁净服的人员进入洁净区,一次扣罚责任人200元。

4、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清洁、完好的工作服、工作鞋,戴好口罩、手套,违反有关规定的,一次扣罚责任人50元。

5、严禁穿工作鞋、工作服进入厕所,食堂等。违反有关规定,一次扣罚责任人200元。

6、不得在生产现场吃食物、食品违反有关规定,一次扣罚责任人200元。

7、工作现场晒、晾私人衣物(含工作服)每一次罚款50元。

8、工作现场发现与本岗位工作无关的书报、杂志等私人杂物,一次罚款50元。

9、禁烟区吸烟,一次罚款100元,发现一只烟头罚款50元。

10、脱岗、串岗、赌博、无故损坏公物,不服从工作安排或管理,吵闹谩骂,干扰正常工作秩序,上班时间干与本岗位无关的工作,以及其它违反劳动纪律或工艺纪律,视情节及影响,给予重罚或行政处理,直至开除。

公司旅游规章制度 篇10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公司员工福利管理,保证员工享受福利的权利,有效控制福利开支,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只适用于公司正式员工,所有外聘和兼职人员、临时工、离退休返聘人员均不在全部享受范围之内。实施本制度基于公司年收入完成当年计划,如年收入低于年计划,有关条款将作适当调整。

第二章 员工福利分类

司员工福利分为以下部分:

(1) 员工休假:法定节假日、带薪年假、探亲假、婚假、产假(陪产假期)、丧假;

(1) 员工保险:社会保险制度;

(2) 员工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制度;

(3) 员工教育进修:员工专业培训、进修,提倡高学历继续教育;

(4) 贺仪:员工结婚礼金、员工生育礼金、生日贺礼、丧亡补助金;

(5) 其他:员工健康检查、员工免费午餐、员工国内外旅游。

第三章 员工年假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第四章 员工保险

公司按国家规定为试用期满,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员工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公司代扣代缴。所需交纳的保险及金额在遵守北京市政府规定的前提下,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员工住房公积金

公司实行政府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所需交纳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在遵守北京市政府规定的'前提下,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员工教育进修

公司员工享有免费参加教育培训及进修的机会。管理人员根据工作安排每年将轮流选派参加培训或进修班学习,具体步骤详见《培训管理流程》。鼓励公司员工自学成才,员工业余时间参加各类成人高校继续教育学习,成绩合格,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学金,硕士研究生人民币XXXX元,大学本科人民币XXXX元。具体工作程序参见《培训制度》。

第七章 贺仪

员工结婚,公司提供员工结婚礼金人民币500元。员工按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子女出生时,公司提供礼金人民币300元。员工生日时,公司将赠送生日贺卡。员工直系亲属去世,公司发放丧亡补助金人民币500元。

第八章 其他

为保证员工身体健康,公司每年组织全体员工免费体检。

公司旅游规章制度 篇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员工归属感,体现人文关怀,进一步推动陕西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企业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企业向心力和凝聚力,根据集团《薪酬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福利待遇是集团在岗员工除工资和奖金等劳动报酬之外给予的报酬,是集团薪酬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制度所列福利待遇均根据国家规定及集团自身经营情况而定。

第四条 集团本部正式员工适用于本制度,集团各下属公司可参照制定本公司福利制度。

第二章 福利待遇的种类

第五条

集团提供的福利待遇包括按国家规定执行的福利待遇,以及根据集团自身条件设置的福利待遇。

第六条

按照国家政策和规定,参加统筹保险的'有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第七条

集团根据自身经营条件设置的福利项目包括:节庆福利、假期福利、生活福利、培训福利、工会福利及补充养老、医疗计划、意外伤害保险及其他福利。

第三章 福利待遇的标准

第八条 法定福利

(一)社保保险

1、集团依法为所有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员工试用期转正后,人力资源部负责为员工办理,缴费起始时间为员工入职日期。

3、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根据集团上年度经营状况,结合西安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由人力资源部每年对集团员工统一进行调整。

(二)取暖费、降温费

1、发放标准:按管委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当年相关文件执行,如未发文明确,将参考省政府当年文件标准执行。

2、发放方式:按月与工资合并发放。

第九条 补贴福利

(一)节庆福利

1、每逢元旦、春节、中秋节、劳动节、国庆节、端午节,为集团员工发放过节慰问品。

2、标准为元旦2000元/人,春节2000元/人,中秋节300元/人,劳动节及国庆节分别500元/人,端午节300元/人。

3、每年3月8日,为女员工发放300元/人。

4、每年6月1日,为有14岁以下儿童的独生子女员工发放300元/人。

(二)假期福利。

集团为员工提供国家法律规定的假期福利,具体享受内容及休假方式见集团《考勤、请销假及因公外出制度》。

(三)生活福利

1、餐费补贴

(1)集团为员工提供一日三餐免费工作餐,不再发放现金形式餐补。

(2)其他临时进入公司人员,以人力资源部书面通知为准,可酌情享受此项福利。

2、交通补贴

(1)当月的交通补贴于次月1号至5号凭票(公交卡充值发票、油票、停车票、出租车票等)报销,不允许跨月累积报销,在标准之内的实报实销,超出标准的按标准报销。

(2)集团高管层、总经理助理,不享受此项福利,部长级管理层、员工200元/月。

3、通讯补贴

(1)当月的通讯补贴于次月1-5日凭票报销,原则上不允许跨月累积报销,按各职级所享受的标准,标准内的实报实销,超出标准按标准上限报销,报销金额与当月工资合并发放。

(2)集团高管层、总经理助理实报实销,部长级正职、各部门主持工作部长级副职500元/月;各部门不主持工作的副部长、部长助理300元/月,主管级员工、专员、辅助岗位150元/月。

4、工装福利

集团依据实际需要每2年为员工配发工装(春季、冬季)。 标准为高管5000元/套;部长级管理层、员工2500元/套。

5、年度常规体检及医疗卡

(1)集团每年组织员工集体体检一次。

(2)体检费用标准高管、总经理助理1000元/年;其他员工600元/人。具体发生费用,以当年领导批示的具体体检项目及费用为准。

(3)员工年度医疗卡标准800元/人。

6、劳保用品

(1)此福利是公司人本管理的一种体现。

(2)劳保以季度为单位进行发放,形式为:超市卡、购物卡等,不以现金形式发放。标准为:高管500元/季度;总经理助理400元/季度,中层、主管及专员300元/季度,辅助岗位150元/季度。

7、观影卡

(1)此福利是为丰富员工文化生活而设立。

(2)以年度为单位进行发放,形式为:影院团体卡,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度观影卡标准为800元/人。

(三)培训福利:

集团根据考核结果,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以使员工的知识、技能、态度等方面与不断变动的经济技术、外部环境相适应。

培训福利包括:员工在职或短期脱产免费培训等。具体规定见公司《培训管理制度》。

(四)工会福利

1、员工本人因病住院、生育(或其他需要人文关怀的事项)人力资源部、工会联合组织慰问,礼品费用标准不超过300元。

2、员工直系亲属去世,集团人力资源部、工会联合组织慰问,慰问费标准不超过500元。

3、员工结婚,集团人力资源部、工会联合组织慰问,慰问费标准不超过500元。

4、员工生日慰问:集团高管层(含总经理助理)据实报销,中层、员工生日费用标准300元/人,由人力资源部组织配送鲜花和蛋糕进行庆祝。

5、文娱福利:集团为促进员工的身心健康,丰富员工的精神和文化生活、业余生活,培养员工积极向上的道德情操而提供的福利,如定期组织聚餐或出游、开展文化活动等。具体实施根据集团实际情况而定,由发起部门进行组织。

(五)补充养老计划

1、此福利为企业年金,是为集团为司龄满1年的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具体享受根据年出勤情况按月折算。

2、具体标准:总经理25000元/人;副总经理22000元/人;总经理助理20000元/人;部长级正职15000元/人;部长级副职10000元/人;部长助理8000元/人;主管6000元/人。

3、专员与工勤人员不享受此福利。

(六)补充医疗计划

集团为消除员工后顾之忧,化解用工风险为员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标准为1000元/人。

(七)意外伤害保险

集团为防止员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员工补充办理的本保险,标准为高管层、总经理助理400元/人,其他员工均200元/人。

(八)其他福利

集团根据年度自身经营状况,由总办会审议或经有关领导批示,年末可适时增补年底双薪、奖励基金等其他福利项目。

第四章 福利待遇的给付

第十条 统筹保险由集团统一缴纳,个人应缴纳部分在工资中扣除;

第十一条 享受假期福利的员工,其工资待遇按集团《考勤、请销假及因公外出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试用期员工享受福利待遇标准,参考《试用期管理办法》执行相应标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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