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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通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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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篇1)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货款纠纷)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范文(精选14篇)合同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_________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因与_________信息有限公司的货款纠纷一案,聘请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为代理人,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双方共同遵照履行:

_________律(  )民字第  号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_________、_________为甲方一、二审及执行代理人。

乙方所招学生,学生交学费等一切费用必须到甲方(学校)处交纳,乙方不得擅自收取任何费用(报名费限额除外);乙方如擅自收取学生学费等一切费用,则出现任何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律师 必须认真负责,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因故不能出庭,乙方应指定其他律师接替,并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乙方保证年内向甲方输送学生不低于_______名,如乙方在一年内向甲方输送学生达_______名学生。

四、证据提供与案情介绍:

1.甲方应在不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乙方提供与本案有关的所有证据。乙方律师收到证据后,应向甲方出具收据。

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

2.如甲方不能由本人或派人与律师共同参加证据交换、质证和出庭,则应在举证期限内书面向乙方完整陈述案情;甲方口头陈述并由乙方制作由陈述人签名的笔录,视为书面陈述。

甲方应如实地向乙方承办律师介绍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不得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弄虚作假。

3.乙方可对案情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但对调查取证的结果不作任何承诺。

4.乙方如发现甲方隐瞒或捏造事实、隐瞒或伪造证据、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所_____用不予退还。

五、甲方的协助义务:

1.甲方应尽量由本人或委托最了解本案事实的人员一名,与乙方共同参加诉讼活动,其主要职责是向法庭陈述本案事实。

本合同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是在已充分理解合同内容并自愿接受合同约定内容的前提下签订本合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如需乙方单独出庭(包括交换证据和质证程序),则乙方向法庭所作事实陈述仅以已取得的证据和甲方的书面陈述中披露的事实为限。

现阶段,财务委托代理服务制度在应用过程中还存不少问题,因此签订委托代理服务合同需要格外注意。

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返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不予退回。

七、根据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规定收取/交纳费用:

本合同的律师代理费实行风险代理_____,代理费依收回金额的_________%,甲方在实际收到每一笔债权款项后_________日内支付相应_____。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履行地为乙方所在地。

九、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_________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篇2)

1.怎么理解委托诉讼代理人。

顾名思义,委托诉讼代理人就是委托人请求代替他们参加诉讼的人。他们以当事人(受害者/亲属/朋友)的名义代替其进行或者接收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主要会极力地维护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权力,委托诉讼代理人他们具有代理当事人开展进行诉讼活动的权力权限。

2.一般什么人才可以找委托诉讼代理人替代他们参加诉讼。

(1)公诉(公诉是指由法律条例给予的国家行使权利的相关国家机构如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的案件进行诉讼)案件的受害者和受害者法律规定的代理人又或者受害者的直属亲系最近的亲戚。

(2)自诉(自诉是指被害人即受害者或者他的亲人、朋友、老师等监护人,为了追究害人者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得向当地相关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案件中的发起诉讼的人和他的法律规定的代理人。

(3)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就是指当地相关的司法机关在处理判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时候,附带地处理判决被告人他在犯罪的过程中,他的行为导致的物资物品等损失毁坏这种情况,司法机关对他这些行为进行民事诉讼追求被告人的相关责任)案件中,当事人即因被告人的行为受到资产损坏的人,以及他的法律规定的代理人。

3.什么人才可以有资格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

(1)律师。一般情况下,我们都会找具备较为专业法律学识,有丰富的诉讼的律师。律师这一类人,他们专业从事这种诉讼行业,能够很大程度地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并且能够很好地维护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利。他们不失为最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2)当事人的近亲属。近亲属包括的人有很多,比如当事人的老公/老婆、父亲母亲、哥哥弟弟、姐姐妹妹等,他们都是当事人直系血脉中,最亲的人。由于他们与当事人的关系十分密切,他们对当事人所涉及的案件情况一般都会比较了解熟悉,如果让他们担任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定会最大程度地维护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3)社会机构中具备的人。有的时候,当发生刑事案件的时候,当事人可能会因为自己自身的经济情况限制,没有足够的资金请到专业的律师,并且当事人的近亲不具备相关法律知识,无法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相关社会机构团体中个,具有法律知识的人请求代替当事人参加诉讼。在社会中,这种集体也是普遍存在的,比如妇联,他们是一个专门为妇女集体争取最大利益的人,他们积极无私地保障保卫妇女的权益。

(4)最后,我们还可以请求经过法院的允许,可以代替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公民。当然,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利益,法院会对该公民进行法律知道的检查,能力的测查,通过审查的公民,才可以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篇3)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方)

乙 方: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受委托方)

委托方因与_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 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第二条 委托代理权限

具体代理权限以甲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准,《授权委托书》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指派 律师在本案中担任甲方一、二审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业务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

代理人有权根据每次用户购货所支付的货款按比例收取佣金。如用户没有支付全部货款,则根据制造商实收货款按比例收取佣金。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代理事项;

4、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并应甲方要求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5、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个人稳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协议到期时,由代理人提出终止但在协议期满后又执行协议,应按第十五款支付代理人佣金。

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如两名仲裁员在天内未能就提名一位主席达成协议,仲裁应有权提名第三名仲裁员为主席。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重大过错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生产单位或生产企业委托中间商在任何地区或市场销售其全部产品,称销售代理商。在销售代理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委托方和代理销售商的权利和义务。委托方授予代理销售商全权经营权利,在执行协议的期间内,不得再委托另外代理商销售同类产品。代理销售商在推销其商品时在一定时期内有一定的售价决定权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完成一定的销售额或销售量。代理销售商还负责刊登商品广告、举办陈列展销,促进销售业务,其中按比例收取佣金。

5、甲方因调解、和解、撤诉等原因造成的本合同无需或不能继续履行,均应视为乙方已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甲方应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全额支付代理费,但本合同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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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律师代理费

1、 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支付律师代理费:

(1)代理费为

(2)甲方首次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代理费____________元;

(3)余下的代理费待案件审结后 一次性收取

2、乙方银行:________________银行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银行______支行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____________市外的差旅费、食宿费;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甲方按照乙方律师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上述工作费用,报销以有关部门的正式发票为依据,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律师作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业务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本合同签署后,如本案因增加诉讼/仲裁请求,或当事人一方提出反诉、反请求等重大诉讼事件导致代理事项明显增多的情况时,乙方有权要求增加律师代理费。

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过错导致甲方合法权益蒙受损失的;

3、乙方或乙方律师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十个工作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

(二)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令甲方蒙受损失的,乙方应当在投保的执业保险范围内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三条第5-7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三)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

(四)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予以诉讼。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至乙方律师完成委托事项或双方解除本合同时终止。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完成委托事项指乙方代理本案至本案本审终结止(包括判决、调解、裁定、裁决、和解和撤诉等)或本合同特别约定的代理事项完成终止。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应发往本合同签署页列明的地址。一方如果变更地址,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条 乙方指派律师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时,除非另有特别约定。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到达对方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篇4)

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鉴于:

1、甲方因与 纠纷一案,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专业的律师代理诉讼;

2、乙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经吉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

3、甲方拟聘请乙方律师代理其参加诉讼活动,乙方予以同意;

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代理事项

1.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采用 方式代理本案,并指派律师为甲方与 纠纷案的第 审代理人。

1.2乙方指派的上述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提供服务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师继续承办甲方委托的事项,并不得因此而损害甲方的利益。

1.3、甲方在乙方指派的律师之外委托第三人代理或者处理本案的,应当经乙方同意。

第二条代理工作范围

2.1、乙方的代理工作包括下列事项:整理诉讼证据、撰写诉讼文书,根据诉讼需要到工商、房屋、土地等部门查询、调查档案、参加法庭审理;

2.2、根据案件需要及案情进展和所出现的不同情况,乙方应为甲方提出诉讼保全、申请鉴定、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等方案及撰写相关法律文书。

2.3、根据案件需要甲方办理的调查取证、诉讼保全、文书递交及送达、选择鉴定机构、配合法院调查取证、代缴诉讼及其他费用等不属于乙方工作范围,但上述工作需要出具文书的应由乙方撰写并交与甲方。

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

3.1、甲方的权利义务

3.1.1、甲方必须如实向律师陈述案情,向乙方提供为办案所需要的文件及背景资料和有关证据并保证前述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3.1.2、为乙方办案律师出具办案所需的诉讼法律文书并在需要时加盖印章。

3.1.3、不再另行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或任何第三方办理本合同的委托事项。

3.1.4、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向诉讼当事人泄露乙方身份及委托诉讼协议内容。

3.2、乙方的权利义务

3.2.1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3.2.2、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3.2.3、及时向甲方提出有关意见及建议。

3.2.4、乙方律师应当及时告知甲方有关代理工作情况和本案的进展情况。

本案本审终结时,乙方律师应当向甲方报告案件的最终结果。乙方律师对甲方了解本案进展情况和案件结果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第四条代理费用

4.1、根据《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结合本案的难易程度、涉案金额、所需时间、同行业收费标准等因素,甲方应向乙方一次性交纳代理费人民币____元,支付时间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2日内。依案件的处理结果作为收费依据的,另行订立收费协议

4.2、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a、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b、长春市XX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

c、翻译费、档案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d、为履行诉讼程序而支出的各项费用;

e、甲方同意支出的其它费用。

4.3、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a、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b、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c、甲方作为原告或反诉人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或为代理案件做了实质准备工作,而甲方撤诉的;

d、案件在庭前通过调解、和解的;

e、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

第五条委托代理权限

乙方律师的委托代理权限分为一般诉讼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

特别授权代理包括:

a、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

b、进行和解或调解;

c、提起上诉或反诉;

d、申请执行;

e、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

f、签署、送达、接收法律文书。

G、经甲方同意的其他权限

乙方具体代理权限以甲方依据上述内容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

6.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6.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须退还代理费:

a、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b、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6.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收取的代理费:

a、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b、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c、甲方逾期1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全部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七条通知及送达

7.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生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首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

7.2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邮寄、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7.3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无论对方是否签收。

7.4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八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并达成书面补充合同。

第九条争议的处理

9.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9.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合同效力

10.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0.2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乙方双方各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4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11.1本合同于双方在如下日期签署于吉林省长春市

11.2本合同由双方共同负责解释,任何一方无权单独作出解释,即本合同文本是在双方共同磋商下作出,其不为任何一方格式样本。

11.3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终结包括:法院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以及庭外和解等)之日止。本案其他程序中甲方继续委托乙方律师代理的,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及支付相关费用。

甲方: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账户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

账号: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篇5)

委托代理合同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汉中民终字第9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汉拍拍卖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拍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立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冉清海,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洋县供销合作社贸易中心(简称贸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曹志发,经理。

委托代理人左振强,男,生于1956年10月12日,汉族,系洋县供销社贸易中心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前忠,汉中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张仕忠,男,生于1958年7月10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洋洲镇西大街69号,个体医生。

上诉人汉拍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贸易中心及原审第三人张仕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洋县人民法院(2006)洋民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之法人代表关立民及委托代理人冉清海、被上诉人之法人代表曹志发及委托代理人左振强和余前忠、原审第三人张仕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5年11月1日原告洋县供销合作社贸易中心与被告陕西汉拍拍卖中心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洋县拍卖行,在原告处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对原告位于洋县南环路仓库8间两层半砖混结构宿办楼依法向社会公开拍卖。2005年11月25日,被告注册拍卖师关立民在洋县德裕园酒店主持拍卖会,拍卖原告所委托的房产。参与竟拍的有时恒道、童文贵、任启林和第三人张仕忠,拍卖会竟价以18万元人民币开始竟价,到第六轮,参与竟价的只剩下持68号牌的张仕忠和持12号牌的时恒道,23.4万元是持68号牌的张仕忠应价的,拍卖师在连喊23.4万元第二声后,时恒道即举出12号竟价牌,表示加价1000元即23.5万元,拍卖师关立民在没有看清12号牌的情况下,边喊第三声23.4万元边敲了槌,引起参与竟拍的时恒道不满,与拍卖师发生争执,折断拍卖槌,民警到场制止了事态,当场未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会不了了之。随后被告向洋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确认23.4万元竟买有效并赔偿相关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拍卖成交,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本案尚未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程序尚未进行终了,被告请求确认尚未终了的拍卖行为的拍卖效力,不予支持,驳回被告该项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06年7月28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汉中民通字第369号通知:你公司本次上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十五日的上诉期限,原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洋民初字第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在上诉期间,与第三人补签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房产转让合同书》,并收取第三人房价款225700元。2006年5月16日被告给原告通知,要求原告向第三人移交标的物并协助办理标的物产权过户手续。同年9月12日,原告给被告提出三点意见,对被告上述做法认为不合法,是无效的,应该撤销纠正;请被告及时协商重新拍卖事宜;鉴于洋县拍卖行已撤销,应解除委托合同。9月20日被告给原告复函,不同意解除委托合同,等报请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之后再协商解决,随后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解除2005年11月1日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确认被告与第三人补签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无效。同时查明,陕西汉拍拍卖中心有限公司洋县拍卖行已于2006年撤销。

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拍卖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原、被告在签订委托合同后,已履行了部分义务,但是,被告在履行合同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竟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在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同时被告也违背了《拍卖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被告未按拍卖法及拍卖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拍卖,也没有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拍卖会后近半年才与第三人补签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其行为显属无效。由于被告违约迟延履行合同,致使原告委托拍卖的房产长期搁置,不能实现委托拍卖合同的目的,原告依法提出要求解除合同,本院应予支持。另外,洋县拍卖行隶属于被告,不是法人主体,应由被告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四)项、第四百一十条及拍卖规则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汉拍拍卖中心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张仕忠签署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无效》。二、原告洋县供销合作社贸易中心与被告陕西汉拍拍卖中心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洋县拍卖行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终止履行。一审宣判后,被告汉拍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请求:1、一审认定事实有误,一审认定“拍卖师在连喊23.4万元第二声后,时恒道即举出12号竟价牌,表示加价1000元即23.5万元,拍卖师关立民在没有看清12号牌的情况下,边喊第三声23.4万元边鼓了槌”不符合客观事实,拍卖报价到23.4万元时,是持68号牌的张仕忠举牌应价的,之后拍卖师又报价23.5万元,持68号牌的张仕忠与持12号牌的时恒道都没有举牌应价,报价又回到23.4万元,拍卖师连报两声23.4万元均没有人举牌,在报第三声23.4万元后,持12号牌的时恒道才举牌,而此时拍卖师确认23.4万元的槌声已经响了。2、上诉人一直未接到[2006]洋民初字第018号民事判决书,2006年5月12日上诉人赶往洋县法院才要了该判决书一份,该判决认为没有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程序尚未终了,法院无法律依据确认其拍卖效力而没有支持上诉人在该案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应买受人的要求,与买受人补签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后才对该案提起上诉。3、上诉人已经履行了《委托拍卖合同》的全部义务,而被上诉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不向买受人移交拍卖成交标的,反而要求解除《委托拍卖合同》,其做法违背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4、[2006]洋民初字第018号民事判决书未对拍卖结果认定,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商议,被上诉人同意,待拍卖行业的权威机构对拍卖结果作出结论后,再确定拍卖成交标的移交时间。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作出公正判决。

被上诉人辩称:1、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原审认定事实有误”纯属上诉人为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和单方利益的杜撰行为,与本案的客观事实完全背离。2、洋县法院(2006)洋民初字第01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上诉人与张仕忠补签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是被答辩人的自认行为,洋县法院已给上诉人送达了[2006]洋民初字第018号民事判决书。3、被答辩人没有完全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且过错全在上诉人,体现在:首先,上诉人在履行部分拍卖程序性义务时严重违法违规操作,其行为违反《拍卖法》第4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七天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以及第6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实施拍卖现场监管”之规定的程序;其次,上诉人将委托拍卖的房产拍卖给次高竟价者的行为违反了《拍卖法》第3条关于拍卖的原则性规定,损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其三,双方签订的是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10条之规定,委托人(答辩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由于以上原因,使委托拍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答辩人依据《合同法》第94条第一款第(4)项和第410条之规定,请求解除合同是合理合法的。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篇6)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范文一

委托人(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与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经双方协商,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律师为甲方所涉纠纷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诉讼代理人。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1.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提出反诉;

2.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二审的诉讼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提起上诉、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请执行程序的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向法院提起执行程序及相关工作,代为收转被执行标的; 甲方委托乙方上述___________项代理工作。

第三条 双方协商同意律师代理费及交纳办法如下:

1.如一次性付清,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额代理费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

2.如分期支付,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一笔代理费人民币__________元,其余代理费于_________之前缴足,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3.风险条款,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_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人民币___________元,如______甲方向乙方加付人民币___________元;

4.其他特别规定:

第四条 乙方指派律师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时,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办案律师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由甲方依据票据实报实销。

第五条 乙方律师须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时出庭,并严格遵守 律师职业道德,对其执行代理事务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如有违反,乙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如乙方承办律师不按规定程序认真负责地从事代理事务,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要求乙方如数退还或拒付代理费,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甲方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办理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第十条 甲方如依本合同第三条之约定交纳代理费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其代理工作并解除本合同,已收费用不再退还。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纳全部代理费的情况下已经履行了全部工作,甲方应及时交纳本合同第三条所确定的代理费,并按未及时缴纳部分的代理费的______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甲 方: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受托律师: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范文二

东莞市卓诚融资担保有限公(以下简称甲方)因与 纠纷一案,委托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诉讼,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订立以下各条款,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黄庆林 、 曾伟 为甲方上述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

二、乙方必须认真负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时出庭,参予诉讼。

三、甲方必须认真地向乙方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用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代理费。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六、收费办法: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双方商定本案的代理费为: 元(不含税) 。代理费须在本合同签订当日付清。代理期间,乙方不收取除本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其它律师费用。代理费不包含以下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异地办案(市外)差旅费、查档费用。

七、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终结(包括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止。

八、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 20xx年 月 日 20xx年 月 日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范文三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电话: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律师事务所

法定地址:

负责人:(合伙所)/法定代表人:(国办所、合作所)

电话:

甲方因 法律事务,经与乙方协商,现委托乙方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为此,双方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合同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1、委托代理内容:

2、委托代理权限:以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3、委托代理期限:

本合同订立后如发生委托事项变化和/或代理权限变更,双方应就委托事项和/或委托权限变更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条 指派代理律师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经甲方同意指派律师 担任甲方本合同项下法律事务的委托代理人。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代理律师因健康、执业机构变动、被暂停执业等原因不能履行代理职责时,甲方同意乙方另行指派代理律师执行本合同项下代理事务。

第三条 代理律师的职责

乙方及其指派律师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的职责:

㈠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的执业规定,尽力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㈡尊重甲方的知情权,及时向甲方通报代理情况;对甲方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代理律师应当认真听取并妥善处理。

㈢在代理过程中所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㈣严格依据甲方的授权为代理行为,不得有损害甲方利益的越权代理或无权代理行为。 ㈤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之便利,非法牟取本合同项下法律事务所指向的甲方利益。 ㈥谨慎保管甲方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件,保证其不遭受灭失。

第四条 事实陈述和证据提交

㈠甲方应向代理律师陈述涉及本合同项下法律事务的全部事实,并按《证据材料提交通知》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和/或证据线索。如果甲方未按该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内容提交证据材料和/或证据线索,由此产生的不利于甲方的后果,应归责于甲方。

㈡甲方向代理律师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为原件的,双方经办人应当办理交接签字手续;若是复印件,应由甲方指定的签字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名确认。

第五条 律师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 。

第六条 差旅费及其支付方式

乙方履行本合同所需差旅费 。

第七条 不属乙方的收费

乙方办理本合同项下法律事务涉及的下列费用,由甲方另行向其他收费机构或个人支付: ㈠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仲裁机构、鉴定机构、公证机构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㈡经甲方同意的专家论证费用。

第八条 禁止合同外收费

除本合同约定的收费外,乙方承诺不再就办理本合同项下法律事务向甲方收取本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乙方代理律师以任何理由提出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收费,甲方应当予以拒绝。

第九条 合同提前终止

在本合同订立或/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但应将终止合同的事由及有关情况知会甲方:

㈠本合同订立后乙方发现存在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

㈡甲方坚持要求代理律师追求无法实现或不合理的代理目标。

㈢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继续履行本合同将会给乙方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而双方未能就追加律师服务费达成补充协议。

㈣甲方故意捏造、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欺骗或误导代理律师,经代理律师指出后甲方仍不予纠正。

依据本条第㈠项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已收律师服务费应予退还;依据本条㈡或/和第㈢或/和㈣项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已收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十条 如遇事先无法预见的情势,代理律师在授权权限之外为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所实施的代理行为,甲方应予确认。

第十一条 守约承诺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终止合同,否则将依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㈠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之约定,其所收律师服务费(不含已实际发生的差旅费)应在甲方要求退费后全部退还甲方。

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之约定,除已缴费用乙方不予退还外,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缴清合同约定的全部律师服务费。

㈢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之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和/或差旅费的,乙方有权随时中止或终止代理服务,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㈣代理律师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因其工作疏忽或过失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的,按照乙方投保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向甲方赔偿。

㈤代理律师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因其故意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解除

本合同履行中,如一方要求解除合同,需由双方协商并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履职监督

为便于乙方了解承办律师的履职情况,甲方承诺在乙方代理律师代理案件的任何一个阶段或乙方代理律师履职终止时,认真填制《律师服务质量征求意见表》寄、交乙方。

第十五条 合同履行完毕

乙方的代理职责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注:此处应明确约定代理事项的结束点)时止。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第十八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包括《授权委托书》、《律师服务质量征求意见表》、《委托事项法律风险告知书》、《证据材料提交通知》,在本合同签订时由甲方一并签收;前两项为待填文书,由甲方填制后送交乙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 授权代表(签名):

本合同签订时间: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篇7)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范文一

(以下简称甲方)因与

一案(非诉讼一事),委托白银长征律师事务所派员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 为甲方的第 审代理人(或完成约定的非诉讼事务)。

二、乙方指派的律师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参加诉讼活动,认真负责地履行律师的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证据。在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担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应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不予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是:(在以下的选项前打“√”)

1、一般代理(辩论、举证、质证)。

2、特别代理(代为诉讼、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上诉,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等)。

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服务收费办法的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元,其它费用 元(包括差旅费、材料费)。

七、如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需另行协议。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或其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生效。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撤诉及调查结案)。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盖章):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范文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传真:

甲方因 一案,欲委托乙方代理。乙方听取了甲方的相关陈述并全面告知甲方相关诉讼权利和诉讼风险,已提示、解答了甲方相关咨询,完成了部分服务内容。甲方在充分了解乙方业务能力、服务现状及附件之基础上,有意建立委托代理关系。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委托代理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与 纠纷一案。

第二条 乙方权限和义务

1、乙方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为甲方的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或实习律师配合完成辅助工作。

2、乙方代理权限:

对案件进行整体策划,就案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法律分析,设计救济方案;代书案件中需要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书;代为起诉、调查取证、出庭、发表代理意见;代甲方向有关部门反映相关情况,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参与调解、和解。

3、乙方律师应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勤勉、尽责的提供法律服务,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甲方权限和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它相关材料。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

2、乙方的代理方案和法律建议可供甲方参考,但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甲方因自身决策或判断而导致的任何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律师代理费和相关费用。

3、乙方可以以任何广泛合法的方式促成代理目的之实现,本合同签订后,无论何时何因致甲方委托目标实现,均视为乙方工作结果,甲方均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和相关费用。另付乙方为本案发生的差旅、食宿等费用。

第四条 律师费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约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首期律师代理费 万元;若甲方诉请款项全部或部分通过判决、调解或和解等任何方式得以支持的,甲方应按照其获得支持的诉请金额(或通过调解、和解所确认的款项金额)的 %的比例,于判决生效之日或调解、和解协议达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再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第五条 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1、本合同可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解除条件依附件处理。

第六条 保密

1、乙方对于书面向甲方索取的有关文件所涉及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严格保密之责。(根据代理事项,需要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相关组织披露的除外)。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向第三人透露包括代理费用在内的本合同相关条款内容及乙方的一切商业秘密。

第七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 。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双方就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地点在北京。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 乙方: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户名: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账号:01090340100120xx5513903

开户行:北京银行工体北路支行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范文三

委托人 [甲方]:

受委托人[乙方]:

依据《合同法》、《律师法》等法律规定,上述双方经自愿协商,于 20xx 年12月1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 委托事项及范围

1.1甲方与 因 纠纷一案[简称本案],委托乙方代理。

1.2 委托代理的范围为:本案一审阶段;即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案该审判阶段终结[包括但不限于判决、裁定、调解、和解、撤诉等]。

1.3 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上述委托代理的范围,不包括重审或再审。

1.4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一审的,如诉前达成和解,本案无必要再进行诉讼的,乙方即已完成本合同项下义务。

2. 代理律师及代理权限

2.1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张思律师[简称代理律师]代理本案,乙方可指派其他律师或律师助理协助办理提交法律文书等具体事务。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同意。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篇8)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样本

甲方:(委托人) 住所:

乙方:(代理人) 住所: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以下事项:

1. 房屋租赁:代理人应当在甲方未能自行处理的情况下,代为出租甲方房屋。代理人应当妥善处理房屋租赁相关的手续,并保证甲方的利益。

2. 资产管理:代理人应当代为管理甲方的资产,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代理人应当妥善处理资产管理相关的手续,并保证甲方的利益。

3. 诉讼代理:代理人应当为甲方开展诉讼代理服务。代理人应当妥善处理诉讼相关的手续,并保证甲方的利益。在代理诉讼过程中,代理人应当使用一切合法手段,最大程度利益甲方。

委托期限

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事项全部完成之日止。

委托费用

代理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按照约定的费用标准向甲方收取委托费。

委托费的支付方式及时间:甲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及时间,及时将委托费支付给代理人。

委托费用的计算标准:委托事项完成后,代理人向甲方收取委托费,委托费的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违约责任

1. 对于代理人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代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应当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处理。

2. 对于甲方的违约行为,代理人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应当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处理。

3. 对于违约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一方需在另一方要求之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履行。

其他事项

1. 甲方与代理人应当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完成委托事项。

2. 双方应当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如因违约行为产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寻求诉讼解决。

3. 除另有约定外,双方应当保守本合同涉及到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并避免泄露相关信息。

附则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第三份存档备查。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篇9)

合同编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乙方: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

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甲方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师在下列案件中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纠纷一案的工作

第二条 委托代理权限

特别代理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 作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业务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代理事项;

3、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并应甲方要求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4、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5、乙方负责法院的协调与沟通工作。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 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委托代理人;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

第五条 律师代理方式及代理费

经双方协商同意,代理方式为风险代理,代理费按下列方式支付:

1. 甲方在 实际支付给甲方的款项或资产数额%作为代理费支付给乙方。

2. 甲方将超出本金万元的全部利息或延迟履行金%作为代理费支付给乙方。

3. 甲方应当委托乙方代收执行回款,并授权乙方直接扣收代理费。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2、违反第三条第4项规定的义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出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乙方律师已经为执行等作好准备,而甲方撤回申请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 年 月 日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代理事项为止。

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 件、资料,均以合同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

代表: 代表:

时间: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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