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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执业申请书

实习律师执业申请书9篇。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当我们需要申请事情时,必须要有一份申请书。申请书的行文要有逻辑,语言流畅是最基础的标准,怎么写申请书才算做“完美”?下面编辑为大家推荐的是“实习律师执业申请书”,我们欢迎您来到我们的网站享受我们精彩的内容!

实习律师执业申请书 篇1

实习鉴定

实习鉴定是由学生在上学期间参加实习的单位所开具的证明文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可作为今后求职时用人单位的参考。实习鉴定应包括实习单位、实习时间、实习职位等等内容。

实习鉴定意义

该学生实习期间应该认真,勤奋好学,踏实肯干,在工作中遇到不懂的地方,要虚心向富有经验的前辈请教,善于思考,能够举一反三。对于别人提出的工作建议,可以虚心听取。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加时加班完成任务。能够将在学校所学的知识灵活应用到具体的工作中去,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同时,该学生严格遵守我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实习期间,未曾出现过无故缺勤,迟到早退现象,并能与公司同事和睦相处,与其一同工作的员工都对该学生的表现予以肯定。

实习鉴定评语

***在实习期间工作认真负责,展示出比较扎实的法律基本功,对不同的案件都能提出比较有深度的想法和思路。能较好的制作各类法律文书,反映出该同志的思路比较严密。同时,该同志能认真执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各项工作,和事务所同事之间相处融洽,有很好的团队合作协调能力。

该同志品行良好,政治坚定,觉悟较高。谦虚谨慎,勤奋好学,在工作中能够仔细观察、切身体会、独立思考、综合分析,能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各种问题和困难;工作积极主动,学习认真,尊重他人,待人诚恳,团结同事,认真负责的完成所里交给的任务。一年来,理论水平也有很大的提高,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好评,对该同志的表现都予以肯定。

该同志一年来认真领会职业操守,努力掌握执业技能,能够正确处理与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其他律师的关系,正确处理与法官、检察官和仲裁员之间的关系,基本树立了正确的执业理念,逐步形成了健康的.律师理念。总之,该同志具有了较强的律师个人执业能力和团队工作精神,综合素质较高,具备了作为一名合格律师的条件。

XXX于XXXX年XX月XX日起在我单位实习,实习期为一个月。XX工作积极主动、高效,学习认真,待人诚恳,能够做到服从指挥、认真听取老同志的指导,不怕苦、不怕累,表现有较强的求知欲,积极观察、体验、思考,并能够灵活运用自己的知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她的突出表现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好评。

XXX谦虚谨慎,勤奋好学。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将大学所学的课堂知识能有效地运用于实际工作中,认真听取老同志的指导,对于别人提出的工作建议,可以虚心听取。表现出较强的求知欲,并能够仔细观察、切身体验、独立思考、综合分析,灵活运用自己的知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XXX积极主动,态度端正。实习期间,她主动要求到各科室了解学习,努力从多方面开拓自己的眼界。她先后去了财务管理科、招标办公室、企业管理科、设备管理科、法制办公室等主要业务部门。通过学习书面材料和与各科室人员的交流,她比较全面地了解了我单位科室的主要职能和重点工作,还协助完成了一些她力所能及的行政事务工作。这种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获得了各科室人员的一致好评。

XXX踏实肯干,吃苦耐劳。有创造性、建设性地独立开展工作的思维;具有一定的开拓和创新精神,接受新事物较快,涉猎面较宽,在工程计算领域不断地探索,有自己的思路和设想。能够做到服从指挥,认真敬业,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效率高,执行公司指令坚决。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加时加班、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XXX待人诚恳,作风朴实。该学生严格遵守我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实习期间,未曾出现过无故缺勤,迟到早退现象,并能与单位同事和睦相处,交流融洽,善于取长补短,虚心好学,注重团队合作。

XXX主动与人接触交流,与局内人员相处融洽,她虚心好学的向上精神和刻苦踏实的工作态度得到了不少人的一致称赞和肯定。

该生综合素质较好,业务能力较强,政治表现良好,法纪观念充实,服从安排听指挥,与同事友好相处,短短实习工作期间,能够做到爱岗敬业,认真负责,相信会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出色的成绩。希望XXX继续积极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不断总结提高,为毕业后投身祖国建设打下扎实基础。

实习律师执业申请书 篇2

本人路佳伟,20xx年7月取得律师资格,20xx年7月在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参加实习,现实习期已满1年,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执业条件,现申请执业。

本人一定严格遵守《律师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法学理论水平和律师实务能力,遵从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做好律师各种业务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为维护国家的法治统一和法制建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自己的积极努力,争取成为一名合格的优秀律师。

请予以审核批准为盼!

申请人:

年 月 日

实习律师执业申请书 篇3

实习总结

转眼间一年的实习期就过去了,经过一年的学习、实践、积累,我逐渐完成从法科生向律师的转变。在这一年里,我除了掌握律师执业的各种经验和技能,同时对律师行业也有了更为直观和清晰的认识。

不管从事什么工作,对之前的工作及时的复盘总结,对于接下来的工作都大有裨益,律师行业尤其如此,在实习期满之际,我对自己一年的实习总结如下:

一、对于律师行业的认识

(一)终身学习

从事律师职业,需要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法律法规持续更新变化,不断的学习,才能使自己不被法律行业所淘汰。对于现在这样一个学习型的社会而言,一劳永逸的学习已不复存在,持久高效的学习能力是备的一个律师必须具基本素质。所以,律师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变更,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库,及时跟进自己的法律研究。

(二)压力较大

律师是一个看起来很美、听起来很阔、说起来很烦、做起来很难的职业。对于初入社会的年轻律师来说压力更大,不仅要承受案件本身的压力,还要承受生活的压力。客户不认可,没有案源,这些对于年轻律师来说都是很大的压力。对于委托人交办的案件,律师须保证案件效率和质量,加班加点是常有的事。指导律师曾经对我说过,律师的工作时间是五加

二、白加黑,工作强度很大。付出了努力,但是案件代理结果不理想,客户的不理解,这些都是律师所面临的压力。

然而,既然踏上了这条路,虽有涩酸辣苦, 寂寞和孤独,但我义无反顾。

二、实习期间的收获

(一)法律调研能力

曾有位律师说过:“律师的成功不是来自学历和天赋,而是技能。”而调研能力就是律师必须要掌握的基本技能。不管是对于熟知的领域还是陌生的领域,在起草、审阅合同,提供法律意见,出具备忘录,做尽职调查,进行谈判或出具项目建议书时,都需要进行法律调研。

在实习过程中,法律调研也是最基础的工作,基本上每天的工作都伴随着法律调研。通过实习期不断的实务调研以及参加各类业务学习,我的法律调研能力有明显的提高。在接到一个调研课题时,我会根据调研目的,拟定调研路径。如果只是通过网络检索就可完成的调研工作,我会将需检索的网站和关键词列明,逐项检索,穷尽调研方式,以得出最佳调研报告。

有的法律调研工作,还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咨询相关主管部门,了解主管部门对相关规定在实践操作中的具体态度。曾经,我为了一个与基本农田有关的调研项目,走访了南京市农业局、林业局,江苏省农业局、林业局以及一些学术研究机构,最终的调研结果获得当事人的认可。

此外,法律研究还是一项持续的任务,只要从事法律行业,必定需要进行法律调研工作。因此需要不断学习调研技巧,总结调研经验,提升法律调研的效力,提高调研质量。

(二)文书起草

很多人都认为律师是靠嘴吃饭,其实律师最为大量的工作却是文字工作。在律师的业务中,非诉讼类的业务基本上都需要靠文字来完成。就诉讼类案子来说,也有大量的文字工作,比如起诉书、答辩状等,好的起诉状和答辩状能让法官一目了然。

前述文件的起草能力都不是一朝一夕养成的,都需要不停的锻炼,不断地积累经验,不断地纠正错误,并且不断地注意细节问题,才能逐渐形成自己的感悟、理解和判断,才能提高自己的文件起草能力。

(三)诉讼实务

实习期间,我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与了多起案件的代理工作。从撰写各类法律文书到陪同指导律师出庭诉讼,参与了案件代理的各个环节,较为全面的掌握了诉讼实务的能力和技巧。

在接到一个新案件时,我认为最重要的是先熟悉案情,通过分析现有证据,拟定最有利的诉讼方案。然后围绕既定的诉讼方案撰写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法律文书,通过文字的形式将自己的主张和观点呈现给法官。通过实习期的锻炼,我现在在接到新案件时,已经可以很快找到争议点。

通过与指导律师一起参加庭审活动,我对庭审的各个环节也有了直观的认识。法庭是律师的主战场,是律师价值体现之处。对于实习律师来说,多参与诉讼庭审,对于自己诉讼实务能力的提升有很大的帮助。我 者,一个咨询可以接待个把小时,但最终的处理效果缺不理想。

在之后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我就有意识的学习指导律师接待当事人的方式。指导律师在接待当事人时,对于节奏的把控很老道,在当事人滔滔不绝时会及时制止,并通过主动发问的形式来了解案情,往往可以通过简单的几个问题就能够把案情了解清楚,并准确把握当事人的诉求。通过多次与指导律师一起接待当事人,我学习了接待咨询以及与当事人沟通的技巧,有时即使一个人面对当事人,我也可以做到游刃有余。

2、与客户的沟通

与客户沟通能力,实际上是各项能力中的软实力。俗话说,顾客是上帝。对于律师业务来说,良好的客户沟通能力,既可以维系已有的客户,也可以协助争取到更多的客户。所以,在实习过程中,客户沟通能力是我重点学习的能力。

在与客户前期接触时,不能为了接下案件,而向客户做出对案件结果的承诺,应当实事求是的为客户分析案情,做出客观的判断。在接下案件以后,应与客户保持必要的沟通,及时将案件最新进展让客户知道,不能等到客户问起的时候才说,这样会让客户产生不信任感。在与客户保持良好沟通的情况下,还需要与客户保持一定的距离,以防范自身可以遇到的一些风险。

对于客户提出的不合理的意见,应当向其做出必要的解释,不能听之任之,因为律师要有自己的独立判断。只要用心处理案件,客户会看到我们的努力,即使最后结果不理想,我想客户也不会怪罪律师。

总之,在代理案件及与客户沟通时,需要真诚以待,但是也要有一定的技巧,需要自己在工作学习中不断总结,以提升自己的能力。

三、对未来的展望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往往伴随着社会分工细化,律师行业也是如此。只有走专业化路线,在某一专业领域有专长,做出自己 特色和名声,才有发展前途。一个律师不可能擅长所有的专业领域,在自己不熟悉的领域执业,必然是一个全新的学习过程,做起来也比较辛苦。所以只有专业化、品牌化,才能跟得上社会的进步、适应社会对法律服务的要求,在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中脱颖而出,走向成功。

但是对于年轻律师而言,从执业初期就想走专业化路线很难。首先,对于年轻律师来说,生存问题是头等大事,没有稳定的客户,没有稳定的案源,没有稳定的收入,很难谈专业化。其次,年轻律师不够专业,想走专业化路线,必须在某个专业领域精通,但是年轻律师对于各个专业领域的掌握程度都谈不上精通,因此也很难谈专业化。即使对外标榜自己是某个领域的专家,也很难得到客户的认可。

因此我认为对于初入职场的年轻律师来说,执业初期应当博,广做业务,在实务操作的过程中,不停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并摸索适合自己的专业化道路。在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知识、社会资源的情况下,再转入专业化律师领域。

四、结语

我的律师执业生涯还未踏上征程,前方道路或许荆棘密布,但是既然选择了远方,并只顾风雨兼程。“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这是一份充满未知和挑战的工作,我会把这份充满挑战的工作作为我的终身事业,并为其付出我的全部努力。我坚信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定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

实习律师执业申请书 篇4

自20xx年7月开始,成为一名实习律师,至今已经一年时间。在这一年的实习生涯,我掌握了最基本的民事案件(主要涉及劳动争议纠纷类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型、合同纠纷类型、侵害著作权纠纷类型、商标纠纷等类型的以民事案件为主)的处理流程、学会了如何起草各种基本的法律文书(主要涉及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了解了如何分析案情(主要涉及案情思路分析、证据资料收集整理、证据目录书写、参考案例与相关法律法规查询)、做到了更好地与人沟通(主要涉及案件当事人个人、公司客户、对方代理人、法官等)……

个中滋味,甘苦自知,这一年来的风风雨雨,时间说长不长说短不短,但却记载着一个青涩的律师实习人员或多或少的磨砺与收获,让我对律师职业有了更加深刻的体会,那就是: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我们都任重而道远。那意味着不仅要精通法律、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较强的学习能力,更关键的是能将所学的专业知识运用到实际办案当中,同时,还要在执业过程中始终遵循律师的职业道德与准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我这一年的实习生涯,主要做出以下几点感悟与总结:

信任,是律师执业的根本,不仅每位律师都需要,更是人与人之间交往的基础。赢得信任,不只是让当事人对你当时的信任,更是要赢得一个朋友,若无法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律师将失去生存空间。在工作中,要审慎、严谨,珍惜委托人、当事人对我们的信任,信任在最初取得的时候可能有难度,但是信任在丢失之后,则再也难以取得。

与客户良好的.沟通能力是一个优秀律师的重要素质。在这方面,我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我要检讨自己在这方面的欠缺,虽然有客观原因,但主要还是缺乏自信的表现。

在与指导老师交流沟通交流工作时,指导老师给出的建议,作为一名律师,要提高自己的底气,在法律方面自己是专业人员,做事要底气足,要将自己的工作经历不断融入到新的工作中,将平时的语言转换为更为专业的法言法语,同时要低调而委婉,注意自己交流的方式。

作为律师,对于客户给出的结论或者意见,要是准确的,如果实在难以答复,或者第一次接触的事物,则万万不可模棱两可,可以告知当事人查询后再给予准确答复。

做好律师的第一步,如果很多能力还有所欠缺,那么至少要学会做一面镜子,将指导老师反馈给你的信息折射出来,展现出自己作为律师的专业之处。对此,在以后的执业过程中,自己要尽可能多学习,充实自己,提升自信心,并从一点一滴做起,在人际交往中找到自己,实现自我价值。

实习律师执业申请书 篇5

本人自实习一年以来,在本所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参与了本所各项业务的实践活动,逐步将所学的法律知识与实务操作结合起来,完成了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变,现已具备了独立办理案件和法律事务的能力。

实习期间,本人注重思想道德和政治理论的学习和提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正确思想,践行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

在工作中,作为一名实习律师,能够严格遵守所里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积极参与各项活动,按时完成所里交给的各项工作。在实习期间,作为一名实习律师,本人勤奋、虚心,在指导律师的帮助下,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协助指导律师和其他同事办理了多起民、刑事案件及非诉法律事务,受到了同事和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经过一年多的实习,更加坚定了我做一名律师的信念,也更深刻的意识到了律师所肩负的社会责任。今后,我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正确处理和当事人、其他律师、法官等的关系,本着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原则,努力将自己塑造成一名合格的优秀律师。恳请上级机关对我的申请予以批准为盼。

申请人:xx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实习律师执业申请书 篇6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 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 ___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

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实习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执业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

实习指导律师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执业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执业年限: 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实习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和实习律师事务所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实习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实习人员自有管辖权的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在实习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限为一年。

1.实习指导律师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业务基础技能训练。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制定《实习计划》,《实习计划》可作为本协议附件。

2.实习律师实习期间应该听从实习指导律师的安排,虚心学习,认真完成指定任务。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实习律师事务所有权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实习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2.实习律师事务所有权根据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具体表现,对其品行、操守及其是否适合律师职业作出初步判断;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实习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实习环境和条件;

2.实习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表现,如实作出《实习鉴定书》;

3.实习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正式实习前,对实习人员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实习人员必须遵守律师执业纪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维护集体荣誉,接受实习律师事务所各项制度的管理,保守实习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

2.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的,实习指导律师可以教育纠正,如情节严重,实习律师事务所有权终止实习。

3.实习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详细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间纪律规范》,作为本协议附件。

实习人员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为: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实习律师事务所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为: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双方共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为: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协议双方就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费用问题约定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协议应变更相关内容。

2.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协议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

3.实习协议的解除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

(1)协议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解除;

(2)协议期满,自动解除;

(3)协议双方或一方出现违反相关规定或约定的行为,本协议可以单方解除;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协议双方还就以下事项达成约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本协议及附件共______页,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实习人员______份,实习律师事务所______份,审核登记机关______份。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 ___年_____月____日

1.本协议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适用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使用。

2. 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和实习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协议。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协议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自行约定和补充约定内容不得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相抵触。协议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实习律师执业申请书 篇7

关于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进行实习考核的通知

各市(省直)律协:

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的实习考核工作,根据《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则》)规定,保证实习质量,现就做好实习人员的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机构及人员组成各级律师协会设立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地的实习考核工作。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律师及律师管理人员组成,但以律师为主。

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考核内容

各律师协会主要对实习人员的下列情况进行考核:

(一)品行表现,包括实习人员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否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否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言行,有无不良记录等;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包括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是否遵守律师法、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是否掌握律师执业管理制度,有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等;

(三)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的情况,包括实习人员是否接受了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事务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以及代书法律文书等技能训练,是否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等;

(四)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考核程序

考核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习人员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当地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作为考核依据:

1.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

2.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实务训练情况:

(1)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10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2)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3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3)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作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4)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的诉讼或者仲裁活动记录以及

指导律师的点评;

(5)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的非诉法律事务代理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3.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及执业能力出具的考评意见;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5.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6.《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因指导老师的专业侧重无法对诉讼或代理活动作出点评的,可由实际给予指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点评意见。

实习人员材料的真实性由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审核。

(二)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核。书面审核合格的,通知实习人员参加面试。

(三)实习考核委员会组织面试考核。以实习人员参加集中培训和本条第一款材料为基础,采用答辩的方式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既可以按月,也可以按季进行。

(四)确认考核成绩等次。实习考核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的,律师协会在《实习人员登记表》中签署考核意见,作为实习人员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有效证明文件;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可以自收到书面考核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申请复核。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实习人员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

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仍不合格的,律师协会可要求其继续实习,直至完全符合条件通过考核。

(五)考核结果的公示与通知。实习考核结束后,律师协会应当通过律师协会网站公示考核结果,公示期不少于七日。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相关律师事务所。

四、考核要求

(一)各市(省直)律师协会应当在每次考核结束后10日内,将考核结果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省律师协会报告。

(二)省律师协会将适时对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与考核结果有明显差异的,将要求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并进行复核。

(三)对实习人员的管理与考核是律师协会强化行业自律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希望各地在认真学习中华全国律协《管理规则》的基础上把考核工作抓紧抓好。

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的意见与建议请及时向省律协反馈。

五、联系人

省律协业务部:谢峰周晓钦

联系电话:0571-88859537传真:0571-87755608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实习律师执业申请书 篇8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 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拟申请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八)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九)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第九条 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执业年限;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申请实习人员和律师事务所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实习律师执业申请书 篇9

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以下简称《实习考核规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经核准登记在广西区内律师事务所(含公职、公司律师办公室,下同)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

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自《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以下简称《实习证》)签发之日起算。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或者广

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广西律师协会”)为实习人员组织的集中培训,以及实习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并在实习期满后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

广西律师协会和各市律师协会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 的培养目标,指导律师事务所、律师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程序和考核标准,确保实习和考核质量。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实习人员实习质量和效果。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实习条件

第五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七)未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或者虽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但处分期限已满。

除公职、公司律师外,其他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全日制在校学生均不得申请实习。

兼职实习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二)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第六条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已通过上一检查考核;

(二)具有三名以上(含三名)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实习指导律师;

(三)具备提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四)能够为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提供参与十件以上(含十件)诉讼和非诉讼法律实务训练;

(五)未受停整顿以上行政处罚;

(六)未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或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已届满三年;

(七)未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或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已届满一年;

(八)未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或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期限已满。

对不具备前款第(一)、(二)项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如住所地属贫困县(乡、镇)或者地处偏远地区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并具有本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实习指导律师的,经所在地律师协会同意,并报请广西律师协会核准,可接收实习人员。

具备接收实习人员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以广西律师协会公告为准,未经公告或不具上述条件的,广西律师协会可决定暂停或者取消其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资格。

第七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含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且已参加上一执业考核并被评定为合格;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实习指导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职业操守,作风严谨,品行端正,近三年(含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四)未受到禁止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或受到禁止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期限已满;

(五)愿意担任实习指导律师,富有责任心,有足够的时间和案件指导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并积极配合实习人员完成实习期满考核材料的准备工作;

(六)经广西律师协会审核通过并公告。

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第八条

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具备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执业律师,应当向所在市律师协会提出接收、指导实习人员的资格审查申请,市律师协会初审通过后报请广西律师协会核准。区直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直接向广西律师协会提出接收、指导实习人员的资格审查申请。

广西律师协会经过审核后,以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符合 5

接收、指导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名单,确认律师事务所接收资格和执业律师的实习指导资格,名单抄送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章

实习申请和核准登记

第九条

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向具有接收实习人员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同意并报所在市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区直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直接由广西律师协会审核登记。

第十条

申请实习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的居住证复印件;

(五)无职业证明及辞职文件:申请专职实习且实习前没有参加工作的人员,须提供派遣证或者待业证或者失业证的复印件;申请专职实习且原工作单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 6

位和国有企业的人员,除提供无职业证明外还须提供原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辞职文件及原工作表现鉴定意见(公职、公司律师除外);其他申请专职实习的人员,应提供无职业证明或提供辞职文件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复印件。

(六)广西区内的组织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等具有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有效期内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内退、提前退休、正式退休申请实习人员,应提供本人退休证、其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提供的档案存放证明、原工作表现鉴定意见及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文件原件;

(七)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八)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九)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原件;

(十)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出具广西律师协会发布的具有接收和指导资格文件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书面承诺;指导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指导实习条件的证明;指

导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

(十一)申请实习人员蓝底二寸近期免冠正装照片二张。

申请兼职实习的人员,除提交本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其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同意其兼职实习的证明文件原件,以及教师证或者工作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使用A4纸复印,经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后,由核对人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多页的材料须加盖骑缝章),并将材料原件提交律师协会审核。

申请实习人员提交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和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材料自开具材料落款日期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效,证明材料注明有效期的以证明材料有效期为准,逾期的不予受理。

申请实习人员提交的辞职文件(公职、公司律师除外)上应当标注原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具体联系人及联系方 8

式,必要时律师协会到实习人员原工作单位了解有关情况。

实习人员为党员的,应在实习期间把党组织关系转入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或实习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党组织。

第十一条

申请实习人员与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公职、公司律师除外),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住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号码;

(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执业证书号码、实习接收资格证件;

(三)指导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实习指导资格证件;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申请实习人员和律师事务所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符合全国律协规定的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待遇的约定。

《实习协议》自律师协会准予实习登记并签发《实习证》之日起生效。

《实习协议》中拟安排的实习起始时间与律师协会签发的《实习证》日期不符的,实习起始时间按律师协会签发《实习证》之日起算。

第十二条

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实习登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实习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实习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准予实习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准予实习登记的理由,同时将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决定报广西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申请实习人员或者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西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广西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复核决定送达申请人。复核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请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已经登记的,应当撤销登记并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一)有公开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

(六)受到与实习相关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因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而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应当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另行选择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

申请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律师协会应当暂缓实习登记,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准予其实习登记。已经登记的应撤销登记并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 11

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广西律师协会品行审查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十五条 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一)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

(二)实习人员不符合实习条件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取得实习登记的。

实习人员因有本条前款第(一)项情形被撤销实习登记的,应当同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 12

严重的,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广西律师协会抽查发现各市实习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未及时作出处理的,有权撤销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并在适当范围内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章

实习人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实习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辅助指导律师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各项律师业务;

(二)获得指导律师的业务指导和实务训练;

(三)获得实习所需的工作条件及待遇;

(四)参加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各种培训;

(五)不服律师协会做出与实习相关的决定,有权申请复核;

(六)《实习协议》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 13

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规定参与实习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署名及对外法律文书上署名;

(三)以律师身份出庭应诉,在法庭或者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办理法律辅助业务;

(五)以律师名义进行宣传活动及发布相关资料;

(六)不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或者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监督管理,或者违反《实习协议》;

(七)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八)同时在两个以上(含本数)律师事务所实习;

(九)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实习证》;

(十)泄露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十一)在实习过程中弄虚作假;

(十二)其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形象的行为;

(十三)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第十八条

实习人员应当自觉履行《实习协议》,并在同一家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习人员可以向所在地律师协会提出转所实习的申请:

(一)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被作出停业整顿处罚,或者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

(二)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发生停业、终止、合并、分立、注销等变更事项的;

(三)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的;

(四)原实习指导律师转所、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或者丧失实习指导资格或者因重大疾病住院、因事请假等原因离所二个月以上(含本数),而实习律师事务所现有律师中无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五)律师协会认为其他确需转所实习的情形。实习人员因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中断实习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实习证》的律师协会申请办理转所实习手续。因实习人员原因未及时办理转所实习手续致使实习中断三十日以上未满三个月的,原已进行的实习有效,但实习期应根据中断时间相应延长。因实习人员原因 15

未及时完成办理转所实习手续且未及时将中断实习的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准予登记的律师协会,致使实习中断超过三个月的,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如需继续进行实习的,重新申办实习登记。

不符合转所条件的实习人员坚持申请转所实习的,由实习人员向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申请注销实习,重新申请实习登记,实习期限从律师协会准予实习登记并签发新的《实习证》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五章

实习管理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活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定期或者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二)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背规定职责的,应当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三)为实习人员提供实习案源保障,保证实习人员在《实习证》有效期间参与十件以上(包括本数)法律实务训 16

练工作;在所提供的法律实务中,该实习人员的指导老师亲自参与的法律实务应不少于五件,实习人员参与的其他法律实务的承办律师应当具有实习指导资格;

(四)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如实出具《实习鉴定书》;

(五)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及时督促和协助实习人员在实习证有效期届满之前向律师协会申请实习考核。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在接收实习人员实习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意或者默许实习人员进行非专职实习;

(二)为实习人员申请实习或者申请考核出具虚假意见、证明或者说明材料;

(三)默许、放纵或者唆使实习指导律师、实习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同意或者默许实习人员以律师名义对外宣传或承办业务;

(五)实施其他违反实习人员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实习人员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律师执业管理的制度和规定;

(三)为实习人员编制实习计划,并根据指导的需要以及在指导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实习计划;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实务训练指南》结合编制的实习计划,安排实习人员协助办理律师业务,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帮助实习人员熟悉办理各类律师业务的流程和规范,并对实习人员的表现作出点评;亲自带领实习人员参与的法律实务训练项目不少于五件;

(四)督促实习人员做好工作日志,并定期对实习人员的工作日志进行签字确认;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对实习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和品行进行监督、考查,并在实习人员申请考核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业务素质、专业技能和遵守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七)法律法规、其他相关规范以及广西律师协会规定实习指导律师应该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实习指导律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报告律师协会取消实习指导律师资格,并及时为实习人员指派新的实习指导律师:

(一)拒绝按照要求对实习人员进行指导和实务训练的;

(二)同意或默许实习人员独立承办律师业务的;

(三)因违纪被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

(四)律师协会认为存在其他不具备担任实习指导律师条件的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实习指导律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为实习人员指派新的指导律师:

(一)实习指导律师死亡,或者因病住院或者请事假二个月(含本数)以上,无法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

(二)实习指导律师转出本所、离职或者歇业的;

(三)其他原因致使实习指导律师无法履行职责和义务的。

变更后的实习指导律师应为本所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七 19

条规定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同意实习人员变更实习指导律师后,应于十日内书面向律师协会提交变更申请材料。变更申请材料包括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原指导律师及变更后指导律师共同签署意见的指导老师变更申请书和变更后指导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及与新指导律师签订的实习协议。律师协会自收到申请变更材料后,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查属实的,批准实习人员变更实习指导律师,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实习指导律师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实习指导律师认真履行实习指导职责。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指导工作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为实习人员重新指派实习指导律师,并及时上报律师协会。

律师事务所与指导律师不得向实习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律师事务所与指导律师对实习生的指导工作情况作为评定优秀律师事务所及优秀律师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实习人员无正当理由解除《实习协议》及违反《实习协议》被律师事务所解除实习关系的,由接受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原核发《实习证》的律师协会进行书 20

面报告,收缴其《实习证》并办理注销实习手续,实习人员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申请注销实习,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销实习申请表》;

(二)《实习证》原件;

(三)解除实习协议证明原件;

(四)律师协会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实习人员因病住院、脱产学习等个人原因或不可抗力中断实习超过三十日但未超过六个月的,可向核发《实习证》的律师协会书面申请中断实习,应书面报律师协会登记备案,经律师协会认可后其《实习证》有效期顺延,中断时间不计入实习期,已进行的实习有效。实习人员中断实习未及时报备律师协会或中断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原进行的实习无效,如需继续进行实习的,需重新申办实习登记。

实习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转所而中断实习的,实习期限根据其转所换领《实习证》实际中断的时间顺延。

第六章

集中培训

第二十六条

实习人员上岗执业前的集中培训由广西 21

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每期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集中培训工作的管理制度、课题和课时确定、师资选聘、培训方式、考核办法等由广西律师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七条

集中培训内容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实习管理规则》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试行)》为依据,集中培训班原则上采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教材。结合我区实习人员的实际需要,集中培训可增加或者调整相应的课程内容以及其他的教学材料。

第二十八条 开展集中培训,可以根据培训内容需要,选聘有关专家、学者、司法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担任授课教师。

第二十九条 受聘担任集中培训授课教师的执业律师,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业八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二)在某一领域有突出的业务专长;

(三)品行良好,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关心律师行业发展,热心律师教育事业;

(五)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六)广西律师协会认为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参加培训人员在集中培训期间应当遵守广西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按规定时间到培训地点参加学习。

拟从事公职、公司律师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实习人员集中培训。

第三十一条

集中培训结束时,广西律师协会组织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培训课程书面考试、实践课程考核和遵守集中培训工作管理制度情况等。参训人员培训课程考试以百分制量化,量化结果并入实习考核结果。培训课程考试合格、实践课程考核合格、无严重违纪行为,集中培训考核即为合格。经考核合格的,由广西律师协会发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由广西律师协会安排其再次参加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经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学员,由广西律师协会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班优秀学员荣誉证书》,凭荣誉证书在实习期满面试考核中适当加分。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作为申请律师执业的必备条件之一,有效期为三年。

第三十二条

实习人员可以参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 23

织的示范性集中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可以不参加广西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

第七章

实习考核

第三十三条

广西律师协会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实习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实习人员的实习考核工作。实习考核委员会成员由执业律师、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组成。实习考核委员会可依照《实习考核规程》和本实施办法制定实习考核实施细则,建立实习考核考官库及考题题库,对实习人员实习考核活动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之日起九十日内,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核发《实习证》的律师协会提交实务训练书面材料和面试考核申请材料。实习人员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提交考核材料,应当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向核发《实习证》的律师协会书面提出延期考核申请,经律师协会批准后可以在延期时间届满前申请考核。延期时间为一年,自原实习期满之日起计,延期期限内可以申请考核。

实习人员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考核申请及延期考核申 24

请,或者在律师协会批准的延期时间届满时仍未提出考核申请的,不得再就当期实习申请考核;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超出有效期的申请考核人员,应当重新参加集中培训。

实习人员申请考核过程中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暂不予安排面试考核,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安排面试考核。

第三十五条

各级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实习考核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书面材料审核。

第三十六条

面试考核时间和地点由广西律师协会公布,实习人员应当按照安排的考核时间和地点参加考核。

第三十七条

面试考核结束后,广西律师协会在七个工作日内对实习人员考核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为期十日的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实习人员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广西律师协会实习人员考核复核委员会提出。

公示期结束无人对公示情况提出异议的,广西律师协会负责人根据本条第一款形成的实习考核意见签字确认,由广 25

西律师协会向实习人员颁发《实习人员登记表》。

第三十八条

实习人员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出具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一)取得有效期内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或者广西律师协会颁发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完成不少于十件(含本数)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评定为合格;

(三)面试考核结果为合格;

(四)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实习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的;

(二)集中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三)实习人员通过书面材料审核后,未事先书面请假而无故缺席面试考核的;

(四)面试考核不合格的;

(五)在律师事务所进行虚假实习的;

(六)实习期间以及考核结果公示期间,存在异议或者 26

投诉并被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情形的。

实习人员有本条第(一)项所规定的考核不合格情形,情节严重的,或者存在本条第(五)项所规定的考核不合格情形的,已进行的实习无效,拟申请律师执业,需重新实习。实习考核委员会视实际可作出考核不合格决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实习。

实习人员存在本条第(二)项规定的考核不合格情形的,需重新参加集中培训。

实习人员存在本条第(六)项所规定的考核不合格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待其被反映或者投诉事项确已改正后,方可重新实习。

本条第(五)项所称的虚假实习,是指实习人员仅在具备接收实习人员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挂名,其本人并没有真正在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事辅助性律师事务,律师事务所以及实习指导律师并没有实际履行对其实习管理和指导责任。

第四十条

对于实习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广西律师协会将以书面形式告知。

第四十一条

广西律师协会设立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 27

员考核复核委员会,负责复核实习人员对考核结果提出的异议。

第四十二条

实习人员实习考核不合格或者被作出撤销实习考核合格决定的,广西律师协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延长三个月、六个月或者一年重新实习考核的决定,同时在原《实习证》上进行有效期相应延长的标注。

被延期重新实习考核的实习人员,应当在重新考核期满后三十日内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重新提交考实习核申请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已进行的实习无效,不再安排其参加考核。实习人员按照规定重新提交的“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可以包含原提交的材料及延期重新考核期间参与的实务训练材料。

实习人员连续三次参加实习考核均被评定为不合格的,不再安排其重新实习考核,如申请律师执业,应当重新参加实习。

第四十三条

广西律师协会发现实习考核工作中有违反规定操作或存在徇私舞弊情形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实习考核。

第四十四条

广西律师协会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28

是实习人员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

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广西律师协会应当自公示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实习人员领取考核合格材料。实习人员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相应地点领取。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人员登记表》落款日期之日起一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逾期未申请律师执业的,区别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超过一年但未满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由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二)超过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原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失效,实习人员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广西律师协会按照前款规定进行重新考核的,应当重点考核实习人员自实习期满至申请律师执业之前的期间是否有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情形,并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第四十五条

拟在公职、公司律师办公室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其实习管理在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的基础上,根据律师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则,特别规定如下:

(一)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或在其拟执业所在的公

职、公司律师办公室专职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视为律师法规定的实习满一年;

(二)实习考核应提交的实务训练项目材料,可以是诉讼或非诉讼材料,也可以全部是非诉讼材料;

(三)实习面试考核小组中除广西律师协会指派的三名社会执业律师及所属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外,可以由拟执业的公职、公司律师办公室所属单位的一名领导或指派的一名代表参加。

第八章

《实习证》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实习证》由各市律师协会向广西律师协会统一领取。各市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实习证》核准签发登记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核发《实习证》。各市律师协会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实习人员名册汇总表》提交广西律师协会备案。

第四十七条

实习人员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申请转所的,应当先向核发原《实习证》的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转所申请表》;

(二)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转所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原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解除《实习协议》的证明材料;

(四)原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出具的实习人员原实习活动情况鉴定意见;

(五)原《实习证》;

(六)拟转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实习的证明材料;

(七)广西律师协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核发原《实习证》的律师协会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实习人员申请转所材料的审核,对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转所条件的,作出同意转所的意见,并将同意转所意见连同申请转所实习人员提交的前款材料报广西律师协会备案。

实习人员持律师协会同意其转所的书面证明材料及本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二)、(十)、(十一)项规定的材料向拟转入律师事务所所在的市级律师协会办理转入手续,重新申领《实习证》。

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办理转入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 31

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转入实习人员、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条件的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核发新《实习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实习人员,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八条

《实习证》损坏的,由实习人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核发原《实习证》的律师协会申请换领。申请换领《实习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证〉更换申请表》;

(二)原《实习证》;

(三)实习人员二寸蓝底版近期免冠正装彩照一张。第四十九条

《实习证》遗失的,由实习人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并在遗失声明刊登十个工作日后,向核发原《实习证》的律师协会申请补发。申请补发《实习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证〉补办申请表》;

(二)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公告的原件;

(三)实习人员二寸蓝底版近期免冠正装彩照一张。第五十条

实习人员由于考取公务员或其他原因不再进行实习的,应向核发《实习证》的律师协会提交注销《实 32

习证》书面说明,并退还《实习证》。

第五十一条

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实习证》毁损换领、遗失申办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实习证》的换发工作。

第五十二条

《实习证》有效期内实习人员未按照规定提出考核申请或者延期考核申请的,由律师事务所收回其《实习证》,并上交原核发《实习证》的律师协会。

第九章

实习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

各市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实习人员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一)实习登记提交的材料和审核批示材料;

(二)实习考核提交的材料和考评意见材料;

(三)《实习人员登记表》;

(四)实习人员奖惩情况材料;

(五)广西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区直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档案由广西律师协会负责建立。

实习人员档案存档期限为五年。

第五十四条

各市律师协会应当将实习人员全部档案材料自《实习人员登记表》出具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整理归档,并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归档的实习人员档案材料连同上一本市开展实习管理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告广西律师协会。

广西律师协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上一开展实习管理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并抄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十五条

广西律师协会定期对各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的档案进行检查,对于未建立实习人员档案或者实习人员档案内容不齐全的市级律师协会,予以通报批评,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章

实习违纪责任

第五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同时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并给予二年内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行为的。

实习指导律师有前款规定情形,所在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给予处理的,律师协会可以责令停止该律师的实习指导工作。

第五十七条

实习指导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同时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并给予一年或者二年内禁止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职责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五)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超过二名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当地的律师协会。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本规则第十七条所列违规行为的;

(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

(三)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的;

(四)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

(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第五十九条 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律师协会实习考核的,实习考核结果予以撤销,该实习人员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 36

习的处分。处理决定抄送实习人员所在地市级律师协会或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理发生在实习人员已获准律师执业之后的,律师协会应当同时将处理决定报告准予其执业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六十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发生本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一)至

(五)项、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律师协会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律师协会应当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区别下列情况予以相应的处理:

(一)实习人员因有本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一)至

(三)项规定情形之一被停止实习的,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二)实习人员因有本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四)项规定情形被停止实习的,在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前,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三)实习人员因有本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五)项、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被停止实习的,应当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实习人员对律师协会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作出的停止 37

实习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西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广西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复核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六十一条

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实习组织、管理和考核工作中有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应当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拟在广西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必须在广西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实习。

拟从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人员,其实习管理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

《实习申请表》、《人事档案存放保证书》、《实习鉴定书》、《实习人员登记表》、《实习人员名册汇总表》、《注销实习申请表》、《实习转所申请表》、《〈实习证〉更换申请表》、《〈实习证〉补办申请表》为本实施办法附件。

《实习协议》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范本为准。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 38

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广西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废止。此前广西律师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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