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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范文大全##论法的精神读后感#】栏目小编为大家准备了这篇关于“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的文章,每个人对于作品都会有自己独特的心得体会。请写下您对此文章的所思所想,感谢您读完此文,请相信这是一篇与您所关注的重要主题相关的好文章!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1】

王安石曾言:“夫夷以近,则游者众;险以远,则至者少。而世之奇伟、瑰怪,非常之观,常在于险远,而人之所罕至焉,故非有志者不能至也。

”其中的哲理意义自然是不言而喻,若要探求真正的真理,若非不是下一番苦功夫,是不可能达到的,于轻松畅达之地徘徊的人,不过只是一群泛泛之辈罢了,要真正把握事物的内在精髓,非有志者不可及也,但一旦达到了这种境界,无往而不利也不过如此而已。孟德斯鸠就是这样一个人,他致力于探索法律的最高领域,而且从未停止过。

孟德斯鸠一生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想,包括理论的真正的精华,都凝聚在了他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此书同样受到伏尔泰的推崇,称之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也可见其含金量了,虽然苦于时代的限制,不可避免的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作为资产阶级法学最早古典名著,它所占有的地位,是无可动摇的,亦可以称之为风格独特的百科全书。作为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初期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和法国著名资产阶级法学家,本书是他毕生的心血之作。

在本书中,孟德斯鸠强调了一个观点,即“地理环境决定论”其基本观点是以自然条件作为社会发展的决定因素,他同样也运用了无数的事例对这一观点进行阐述:从南方到北方,土壤到气候,不同的地理环境产生了不同的生活方式由此又衍生出不同种类的法律制度,不同地理环境下,居民的性格也是十分迥异,就土壤而言:“土地贫瘠使人勤奋、简朴和适于战争,土地肥沃使人懒惰、柔弱和贪身怕死。

”所以,前者是数人统治之下的政体,后者则是单人,气候方面亦是:“寒带国家的人民,像青年人一样勇敢,炎热国家的人民,就像老头子一样懦弱”。因此,沿海平原国家实行民主,山区国家实行君主制。

以我们今日的眼光来看,他的这些认识肯定是有一些弊端的,从华夏五千年的政体变化也可以看出来,静态到一成不变的“地理环境决定论”是不可能解释的通的,事物都是出于时刻变化的过程中。

但是其中的进步成分也是显而易见的,他在法律精神中融入了一种类似于“地方特色”的东西,同样也是人性的一种表现,生存环境不一样,对自己的道德要求自然也是大有不同,这样一来,也就避免了法律的空洞抽象,无限贴近于人的发展,在某种方面,和人性十分的契合,这一说法,也为他的三权分立学说提供了现实上实现的可能。

和其他人不同的地方,也就是孟德斯鸠高明的地方,他不满足于前人追求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而是试图从除开法律外任何一方面去研究法律的精神,包括历史、风俗这样在其他人看起来丝毫没有联系的方面。任何类型的法律在他眼里,都不应该是单单为了维护某个群体和阶级的利益,而应该是一种宏观上的价值观念,适用于一切社会个体,简而言之,法律在任何时刻,都应该是正义的化身,而不是某一阶级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他这样的观点对资本主义世界产生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之后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体系国家,在这一方面,都是没有争议的,公平就是司法追求的最终目标。

《论法的精神》全书所都在极力的主张相互制衡的三权分立,就是为了避免**者的出现,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进行各种存在牵制的的独立,在他眼里,也就可以达到无法滥用权力的目的,虽然不够完全的万无一失,但是现如今全世界,不分国家和制度的任何法律体系,都是可以看到这一理论的影子,对于它造成的影响和作用,自然也是不可磨灭的。

纵观全书,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一书,或许,从根本上就没有完全抛弃封建制度,也多多少少带有宗教的影子,虽然在很多方面都是佐证了他的说法和观点,但这些,也都是成为了他日后研究的局限所在但唯一不可否定就是这本书对于当时世人观念的猛烈冲击,在那样的一个黑暗的年代,给当时的欧洲带来了一丝强烈的曙光,也对于后世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这位伟大的思想家和他的著作必然也会永垂不朽!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2】

(三)法的精神:分权与制衡

孟德斯鸠无疑提倡民主,那么如何实现和维护民主呢?如前所述,本书的核心思想是分权制衡。所谓“分权制衡”,就是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权力互相分立,互相制约,保持平衡。他认为,只有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才能避免和防止君主祸害,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和民主权利。

在这里,不仅君主政体还是共和制应该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否则,任何国家都有腐化和倒向**的可能。“分权制衡”原理既是反对**主义的旗帜又是资产阶级依法治国的完整方案。这一方案使国家机关的分工理论化了,同时使立法和执法程序发生了历史性变革,立法权属于议会,即可通过议会把资产阶级的意志集中表现为法律,这就一改从前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的封建专横,从立法形式上实现了资产阶级民主的程序。

这就产生了近代意义上的“法制”,使国家活动中的“君主至上”变为“法律至上”,这显然是历史的一大进步。

虽然我们可以从书中看到孟德斯鸠的公民等级思想,但分权制衡能否真正实现公民的权力,分权制衡的影响是深远的。从我国的政治制度的实际来看,分权思想对我们的政治改革也有很大的启示意义,我国的司法体制由于受传统和体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有着严重的弊端,表现在行政干预司法,极大地影响了司法公正,与孟德斯鸠分权理论中的司法权不受行政权的干预是有很大差距的,所以,司法独立的原则是值得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建设借鉴的。

在结尾时我想说,对于法的精神的理解远远不止这些,我的认识还比较浅,鉴于对古希腊、罗马以及欧洲政治史的缺乏了解,对于书中的很多实例的理解还不够清晰,但这恰好激发了我对于西方政治制度的学习和探索,相信下次再捧起这本书,我肯定会有更加深刻和独特的理解。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3】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是十八世纪上半叶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1689-1755)最重要的着作,内容涉及广泛,它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文化、军事、宗教、道德、哲学、历史、地理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展示了一幅广阔的思想画卷。特别是对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等一系列学科进行了独特的研究和**,成为资产阶级法的一部独特的百科全书。

《论法的精神》一书反映了当时处于社会下层的资产阶级与劳动人民对于政治与经济的愿望。在政治理论上,该书强烈主张建立三权分立。目的是为了避免**者的产生。

**他们往往把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放在一起,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在法学理论方面,阐述了法律的定义与类型、法律与各种事物的关系、刑法与民法理论、立法理论。孟德斯鸠认为,从事物的本质上看,法律的必然关系是事物之间的内在规律。

因此,法律可以分为人法和自然法,并提出立法应与制度相适应的原则。

它还讲述了法律与国防军、进攻军、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宗教习俗、货币等的关系。在经济学理论中,该书认为私有财产权是人的自然权利。在地理环境决定论中,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当考虑地理环境,特别是气候、土壤等与人的性格、情感有关的因素。

该书首先描述了该政权对立法权归属的重要影响。孟德斯鸠认为,**的存在与法治直接相关。**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所以在**政体下,根本就无所谓立法权。

君主政体与**政体相比虽由也是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

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但并不等于说就是有法治可言的。但有一条基本规则,只有人民才能制定法律,共和国的人民权力相对平等。三种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的体系、法律的内容等,也都有着重要意义。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4】

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的国成中,政治、经济、文化等政策还不完善。因此,我们必须学习其他国家的成功政策,并学习其实质。但我们不能盲目抄袭。毕竟,中国的国情与其他国家大不相同。因为我国人口众多且地域辽阔,对十三亿人口来说,任何的小的举措都有可能造成巨大的影响,常常是牵一发而动全身。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是建立在研究西方社会的基础上的政治体制,有极大的局限性,并且由于三权分立各部门相互制约,在他们的利益、目标各异时,常常难以达成一致,最终将导致工作效率降低,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国家将难以应付。就像汶川大学一样,我们之所以反应这么快,是因为我们团结一致,积极应对灾害。中国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制度,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此外,我对书中提到的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也有自己的看法。书中提到“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我觉得这个说法很正确。一个人只有在受法律支配时才是自由的。我们是自由的,因为我们生活在法律支下。

自由不是可以胡作非为而是获得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自由是相对的自由。如果你任意违反法律,你将失去自由。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我们有做任何事情的自由。

相反,其他人没有压迫你做你不想做的事的自由。

总的来说,我在这本《论法的精神》中学到许多我从前所没有接触过的知识,也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我的知识面。虽然有很多的地方我看的云里来雾里去的,但我还是坚持读了。这些我不理解的地方促使我更加仔细和耐心地阅读这本书。互联网为我提供了一个更广阔的空间来学习知识的方方面面,那么我为什么要放弃这些我不太了解的地方呢。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5】

孟德斯鸠在书中主要阐述的还有政体的问题,“政体有三种类型:共和政体、君主政体、**政体。共和制是全体人民或部分人民享有最高权力的制度;君主制是指只有一个人统治国家,只遵循既定的法律;至于**政体非但毫无法律与规章,而且由独自一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以及变化无常的情绪领导国家的一切。

”在全书中不难看出,孟德斯鸠本人推崇共和政体并坚持三权分立原则。在第二卷中,孟德斯鸠通过英格兰实行“三权分立”的经验以及罗马等国家行使三种权力的教训,从正反两方面论述了三种权力之间的关系,即它们应该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又不可相互代替的。并且指出如何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将关乎国家政体的巩固,以及民众、社会团体、政党等社会阶层政治自由是否得到保障的重大问题。

这一思想被沿用至今,从美国的《1787年宪法》,到法国的《人权宣言》,孙中山的《五权宪法》都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原则的体现。同时,孟德斯鸠还抨击君主政体,**政体,并且十分正确地指出了古代中国是一个以恐怖为原则的**主义的国家,且认为古代中国之所以能维持封建**统治如此之久,在于古代中国的法律、礼仪、道德、宗教是一码事,从青年时代起,人们就进行着将这四种混在一起的礼教的学习,这种礼教全部都是简朴的日常行为准则,比知识性的东西更具有说服力和能打动人心。这比简单地使用酷刑要明智得多。

事实的确如此,中国古代是男权社会,并且从隋朝以来就形成了科举制度,因此通过考试走上仕途是每个读书人的终极目标。他们接受的大部分教育是儒教,因此儒家对礼仪的崇拜是当下的影响。况且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儒家思想被统治阶级所利用,“三纲五常”中“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学子们在接受教育的同时,这些理念也就渐渐深入他们的思想,听命于君主统治也就成为理所应当。

三、由《论法的精神》产生的对当今社会的思考孟德斯鸠在书中提出“中国人令人奇怪,他们的生活完全受礼教的支配,但是他们却是世界上最狡猾的民族。这特别体现在**活动中,它本来很自然地激起人们的诚实,但是,它却从来也没有能激起中国人的诚实。买东西的人要自己带秤。

每个中国商人有三种秤,一种是买进用的大秤,一种是卖出用的小秤,还有一种是准确的秤,这是供对他们有戒备的人交易时用的。”由此看来,自古代起中国商人们就在秤上做着文章,那么如今,秤的问题依然很严重,以至于许多家庭主妇在去买菜的时候都会自带弹簧秤。书中的有些文字让我觉得气愤“千万别把中国人的道德与欧洲人的道德相提并论。

在中国,每个人都应该注意什么对他有好处。如果**已经在关注自己的利益,那么容易上当的人应该多想想自己。斯巴达允许偷窃,中国允许欺骗。【SQ158.cOm 申请书范文网】

”作为一个中国人,大概我们每个人看到这段话心中都会有不平,但仔细想想,即使到现如今道德问题依然存在着,而且深入到我们生活的各个角落,小到大街上乱扔纸屑大到碰瓷诈骗,许多社会问题都是道德缺失的体现。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人们过分关注自己的利益,却不考虑他人。经历了几千年,我们终于走出了封建统治,又经历了大大小小的战争还有几十年来祖祖辈辈们的辛勤劳动才有了我们今天的这个民主法治的社会,才有了我们如今的幸福生活。

如果真如孟德斯鸠所说古代的中国商人狡猾是因为生活的不稳定,使得人们有一种不可思议的经历和过分获利的欲望,那么如今我们的生活早已稳定并且走向小康,那么这些问题应该也不复存在了。道德问题是从中国古代流血传下来的吗?幸福生活来之不易,如果我们依旧我行我素,只为自己的利益考虑,为所欲为;如果我们再不进行反思;如果每个人都这样做,很难想象我们的生活会是什么样子。

比起批判社会中的不文明现象,我们更需要做的也许是自我反思,用道德的标准要求自己,如果我们每个人都能做到这一点,许多问题也就不复存在了。

总之,《论法的精神》不愧为“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其中所阐述的理论不仅对法律的制定起到了指导意义,其中所提出的现象更是引起我们对许多社会现实的反思。作为当代大学生,知法懂法是必备的素质,同时也应该对社会现实有一定的认识和见解,更应该拥有自己的道德底线。

我的见解还很浅显,对《论法的精神》这部著作认识还不是很深刻,所写的只是自己的感受,希望在学习了更多而专业知识后能对这本著作有更深刻的见解和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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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君32012070040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6】

孟德斯鸠是资产阶级法的理论的奠基人之一,他在《论法的精神》中认为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这本书被称为“继亚里士多德之后的第一部综合性政治著作,是迄今为止最先进的政治理论著作”。

该书所倡导的法制、政治自由和分权,是对神学和封建主义的有力抨击,成为此后资产阶级革命的政治纲领。特别是孟德斯鸠最早正式提出的分权制衡理论,对近代以来资产阶级的政治实践和意识形态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经过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实践,建立民主制度和政权制度,已经成为资产阶级国家的组织原则。

孟德斯鸠关注的不是具体的法律规范本身,而是法律精神,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要性和规律性。因此,孟德斯鸠将法律置于决定性地位,认为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而**则是对人性的蔑视和对自由的侵犯。随后,他深入研究了自由赖以存在的制度条件,找到了恢复自由的基本手段——三权分立,以限止权力,防止权力滥用。

它主张在宪法的指导下,实行分权制衡的政治制度。法律、自由和宪法的结合奠定了宪法理论的基本框架,这是孟德斯鸠对政治理论最杰出的贡献。

他的贡献还体现在历史主义和整体主义的研究方法上。孟德斯鸠的全部理论都建立在对历史事实和世界各国古今政治、社会与法律制度实践分析基础之上,从社会——历史——文化以及人们生存环境中的各个因素相互联系与影响的动态关系中把握一国政制与法律发展变化的规律。这是对传统政法研究方法的突破,使政法研究向科学迈进了一大步。

笔者认为,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宗教习俗等诸多因素有关,也与法律有关。这些关系构成“法的精神”。

阐述了自然法理论、法与法的定义、法与制度的关系、制度的分类、各种制度的性质和原则等。本文阐述了政治自由与分权理论,并以英国为例提出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主张。本文论述了自然条件与政治法的关系,认为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有很大的制约作用。

本文论述了法律与工商业、货币、人口、宗教的关系,主张建立工商业、发展**、反对过度征收、促进国际交流与世界和平。论述了罗马继承法和法国民法的渊源和变迁。强调要严格区分各项法律规定的范围、制定法律应遵循的原则和应注意的问题。

19世纪的资产阶纪各命不同程度地受到这部著作的影响。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著作,也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全书分为三卷。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律的概述和法律与**的关系;第二卷讨论法律与政治权力、政治自由和分权力论的关系;第三卷讨论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

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提倡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重大影响。

通观这本书,其部分政治、法律和经济方面的理论,让我留下深刻的印象。

政治学理论主要包括政权分类理论、自由理论和分权理论。

关于政体的划分,不同思想家都有各自的划分,划分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根据统治者的人数以及统治的正当性进行划分。孟德斯鸠将**分为三种类型: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

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民主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政权,而贵族则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些贵族手中的政权。君主制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但君主制符合**的固定法律。

而君主根据自己反复无常的意志来统治的政体则是**政体。

在自由方面,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做他们想做的事。自由只是指在法律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做法律禁止的事,他将不再自由。法律是公民自由的边界。一旦公民的行为超出了法律,他的自由就不复存在。

在他看来,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会无休止地滥用权力,因此我们必须限制权力以保护自由。

因此,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即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开。这三种权力必须分开行使,同时要相互制衡。如果两个或三个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机构手中,自由将不再存在。

孟德斯鸠从政治自由的角度论述了他的分权理论。在他看来,权力具有这种特性,即“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因此,他便设法给权力某种界限。他设置限制的方法乃是“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他因此合乎逻辑地提出了权力分立理论,即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和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在此基础上,详细论述了这三项权利之间的制约在保护公民自由中的作用。他说,“当立法权与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之手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

无论分权还是制约,都服务于保障自由的目标。其权力理论与自由观是相互支撑的,作为保障自由实现的手段,权力分立反映了他对集权主义和**的厌恶及对自由的向往。其自由观是建立在坚实的人性论基础上的,因此,其考察英国政治得出的权力分立理论也有相当的基础。

虽然当时英国的政治并非如他所想,但他的理论在美国的成功实施无疑可以证实其天才的设想的智慧。

在我们谈到权力分立有助于自由的保障与实现时,不可忽视的是,权力分立与制衡也能较好地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他似乎以秩序为自由之前提。“在良好政治下生活的人民,总比那些没有规章,没有领袖,在森林里游荡的人民要快乐些......。

”同时他认为,应采用温和手段改进社会顽疾以使法律恢复效力。从以上两点,我们可以对无秩序状态的否定。

而法律方面,孟德斯鸠认为,法主要是由事物的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他将法律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自然法是人定法之前天然存在的法律。

它源自我们的自然本性,而人定法是建立在社会之后,人们自己制定的法律。而后,孟德斯鸠又接着分析了法律与防御力量,进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税收、宗教习俗、货币等事物的关系。孟德斯鸠在书中论述了许多具体的刑法与民法理论。

孟德斯鸠认为,立法应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在民主政体下,立法应该鼓励平等和节俭;在贵族政体下,立法应该限制贵族的骄横;在君主政体下,立法应该鼓励荣誉;而在**政体下,立法要倾向于恐怖。他主张制定法时,表述简洁以事实为基础,无充分理由不变更法律,删除无用的理由,以有利于有用的法律。

在经济方面的理论上,孟德斯鸠认为,私有财产是人类的自然权利。民事行为中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都是平等的。公共利益绝不能动用政治手段和法律手段去剥夺个人的财产。

同时,他认为劳动是财富的源泉,应该大力发展工商业,反对苛捐杂税和横征暴敛。

孟德斯鸠是十八世纪上半叶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启蒙运动作为一场思想解放运动,为即将到来的大规模的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三权分立思想虽然不是最先在法国大革命中实现,但是在大洋彼岸的美国却是利用了这个权力制衡理论,发展到现在超级大国。

对美国的政治制度的设计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的三权分力制度的思想是以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为指导思想的。同时这里面权力的分立和制衡对我国的政治体制的改革有着很大启发和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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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7】

民法有母性的温柔。在她眼里,每一个人都和整个国家一样。——孟德斯鸠

对于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我实在不敢多加评论,因为对如此的鸿篇巨著我自惭确实不能完全理解,也没有明白法的精神究竟是什么,但是有一点我认为是无误的,那就是,相对于法本身而言,法的精神是位于上位的,而相对于国家而言,法又应该是位于上位的,法能凌驾于国家之上,依赖于法的精神的确立。

法是位于国家之上的,从孟公所言“民法具有慈母般的温和,在她的眼里,每个个体同整个国家是一回事”便可见一斑。国家的运行应当在法律的规范和指导下进行,不得随意改变或破坏法律。法律的更新必须是法律本身的要求,任何破坏法律本身内在平衡的企图都不应该是这样。由此可见,那种功利的、实用主义的法学观点是不应提倡的,因此,盲目一味的引进外国法律而忽视本国法律自身的发展要求也是不可取的,“倘若有人想要将一个国家的民法移植到另一个国家去施行时,首先就应该对这两个国家的法制和政治法相同与否做一番考证”孟公如是说。

一国的法律是与这个国家共同发展的,两者是紧密相连、水**融的,移植民法要考证国家的“法制和政治法”,那么,希冀从国外引进整套法律是否应该考虑这个国家和这个国家原有法律能否承受?

其实所谓“依法治国”体现的就是“法律至上”的精神,而法律如何能够至上,靠的就是“法的精神”,只有拥有法的精神,法律至上才有可能实现。因此,可以说,法律精神,而不是国家的强制力,是位了保证法律能够正确有效地发挥作用,因为国家的强制力在法律之下。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我没有找到法的精神究竟是什么,但是写到这里,我突然想到,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是不是可以回答这个问题。

为权利而斗争的精神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法律的精神,倘若每个人都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并能够为实现自己的权利而斗争,那么明法、尙法、法律至上的精神何愁不能普及,依法治国的政策又何会阻碍重重。在一个没有“法的精神”的国家里,“有勇气应用制定法的少数人的命运变成了一个真正的牺牲,他们的生气勃勃的、充满活力的是非感,对他们而言正好变成了诅咒”(《为权利而斗争》)因为“当他们以重大牺牲换来满足于自己保持忠诚时,也许收获的不是承认,而是讥讽和嘲弄”(《为权利而斗争》)。对于一个守法成为“讥讽和嘲弄”对象的社会,我们认为它是可悲的,那么对于“守法光荣”,我们是否应该感到“光荣”?

不!凡是应该表扬的,都因为那是凤毛麟角,守法应该是一种常态,一件每个人不经意就成就了的事。在探求“法的精神”的道路上,我们应该有所追求,这种追求应该是“为权利而斗争”,应该使“为权利而斗争”成为社会的一种常态,就像每个人都要穿衣吃饭一样。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8】

《论法的精神》一书出自于18世纪上半叶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CharlesdeSecondat.BarondeM Ontesquieu,1689—1755)的笔下,在书中孟氏开创性地提出了分权与制衡理论,倡导司法、立法与行政三者之间的相互分离,保障公民自由,他的这一思想后来成为了西方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政治纲领。在1775年到1983年美国独立战争期间,战争领袖们积极向民众宣扬孟氏的进步思想,并将其三权分立学说订入本国宪法,美国也成为运用孟德斯鸠理论指导本国革命并最终建国的第一个国家。此外,在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期于1789年发布的《人权宣言》也将孟氏的三权分立理念列入其中。这部于1748年出版,耗费作者20年心血的著作一经出版便引起了当时社会的剧烈震动,在短短2年间印行了22版,被翻译成了多种语言引入多个国家被民众争相传看,并被称之为"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该部著作总共分为三卷,第一卷论述法与政体的关系,第二卷论述法与政治权利的关系,第三卷论述法与地理环境的关系。

这其中,我对第三部分的印象最为深刻,在这一卷中,孟氏以中欧历史上战争发生频率的不同为例来论证法与地理环境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他认为并非如同欧洲各地气候基本相似,中国北方与南方气候迥异,由于这种气候原因生活于中国北方的民族性格粗犷、暴躁、侵略性强,而生活于南方的民族在性格上则相对比较柔弱,且由于中国缺少像欧洲一样为数众多的大江大河等天然屏障,因此,中国的历史实质上就是北方不断侵略、入侵南方的历史。先撇开孟氏的观点对与否不谈,单是他在那个时代对中国基本情况就能有如此这般深入的认识、分析与推断就已经让我所深深折服,况且要知道,孟德斯鸠是根本没有来过中国的。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9】

我总觉得看这本书总有一种“只在此山中,云深不知处”的感觉,很多东西都很抽象,理解起来有着不小的难度。读了没多久就有一种想要放弃了的想法,但又想到我应该接受不同领域的熏陶,开阔自己的眼界,拓展自身的知识,我就坚持了下来。对很多我难以理解的内容,我都用百度等搜索引擎去寻找答案,慢慢地我了解了,也对这个方面的知识产生了一些兴趣,也不觉得读这本书痛苦地煎熬了。

在写这篇读后感之前,我也有读过其他人对这本书的书评或者是简短的思想感言,他们的想法对我而言就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再读一遍。很多内容我都没注意到或是看不懂就忽略了,从他们的言语中我学到更多,也看得更远。通读之后,我对孟德斯鸠产生了强烈的敬佩之情,也为他对真正的法的精神的无休止的追求,对政治制度以及法理学方面的伟大贡献,尤其是他的三权分立理论对近代社会制度发展趋向的指导性意义表示由衷的钦佩。

以下是我个人对《论法的精神》的感想。我认为这本书的主要内容是分权制衡理论,这也是本书最精彩的部分。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将国家权力分为三种:

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所谓“三权分立”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不同国家机关掌握,并独立行使的一种制度。制衡理论则是指议会在行使立法权、**在行使行政权、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相互监督、互相制约,以达到“三权”在国家政体中的平衡。

分权的目的在于避免**者的产生。有句名言说的好(具体是谁我也忘了):“权力使人腐化,绝对的权力使人绝对地腐化”,而孟德斯鸠也在书中写到“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有滥用权力为自己谋求私利的倾向”似乎说明了权力分立的重要性。

例如,在中国古代,皇帝甚至地方**都有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所以很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其中司法权的独立在于防止执法机构滥权。

真正意义上的三权分立是美国的体制,而绝大多数西方国家实行议会制。美国的**制的具体内容是:**有对国会两院法案的否决权,但立法机关复议,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可成为法律;**任命行政**、缔结条约要争求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国会有对以**为首的行政**的质询、**的权力;司法部门有对****审判的权力,以及对国会制定的法律进行是否违反宪法的审查权;**和国会结合起来行使对法官的任命权;国会参与部分司法权,有司法性的宣告叛国罪和对**审判的权力。

在**时期,我国也有运用三权分立与制约学说相关的原理。五权宪法是中国共产党之父孙中山创立的宪法。这是孙中山的重要思想。五权宪法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督权和审察权,它们相互独立运行、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在一定程度上,五权宪法是对三权分立学说的学习与运用。西方国家分权的具体模式不同,但其基本精神是相同的,即立法、执法、司法三个国家职能部门分别拥有各自的具体权力,在相互制约中达到权立制衡。目前,许多国家根据本国国情,积极吸收分权制中的合理因素,努力构建一个高效适用的国家政治体制。

中国古语道“人身似铁,官府如炉”而且中国法制从未被宗教所左右过,是典型的法律工具主义。中国历史上无人讨论国家起源,开口即“为政”。自翊为智慧的东方人却未能在本土法制中建立起自然法信仰。

当西方把人定法也看成是自然法的折射,对法律产生神圣感之时,中国人却视之为可恶的工具,对之无任何信仰。这种差异是巨大的,即使是西方最专横的君主也会对法律产生崇敬!再加上**教给西方带来的社会多元化,也间接导致其民主进程的迅速,西方法制思想中的“人性恶”理念又与中国性善论相抵触。

这也导致了中国对于法制观念的淡薄。既然人人皆善,法律似乎已没有了存在的必要。对此项内容应着重分析,西方的“性恶论”主要是源于**教的圣经故事,但却不自觉与客观事物发展规律不谋而合。

因为人由小到老,是一个成熟发展的过程,在幼年时期的无知其实本身就可能造成一种“恶”的结果,所以西方法制理念又占据一个天然的巧合,综合上面的多种因素,三权分立的法治思想,对中国的触动将是上述内容的一一回应,是巨大的回应。

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的国成中,政治、经济、文化等政策还不完善。因此,我们必须学习其他国家的成功政策,并学习其实质。但我们不能盲目抄袭。毕竟,中国的国情与其他国家大不相同。因为我国人口众多且地域辽阔,对十三亿人口来说,任何的小的举措都有可能造成巨大的影响,常常是牵一发而动全身。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是建立在研究西方社会的基础上的政治体制,有极大的局限性,并且由于三权分立各部门相互制约,在他们的利益、目标各异时,常常难以达成一致,最终将导致工作效率降低,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国家将难以应付。就像汶川大学一样,我们之所以反应这么快,是因为我们团结一致,积极应对灾害。中国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制度,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中国的权力还是太需要深刻思考其走向的,经济发达的地区的权力制衡相对要好于不发达地区。我们十分需要法律立体制约机制。不然在穷乡僻壤中带有封建息气的新权贵将会辱没共和国法制历程。

而通过孟德斯鸠分权理论的产生、发展和传播,我们似乎能够理解这样一个规律。人类思想的一切成果,如法治建设,都应建立在接近或模仿自然物质的物质结构上。正如美国宪法理论将其理论从平面推向立体一样,可能有必要重新划分和平衡分权的内部机关的行为——呼吁诞生一种新的内部分权模式。

既然专断的君主将立法、行政、司法大权集于一身将其运用,完成一个个**行为,那么我们也要警惕那种权力真空的任何可能存在之形式。特别是在制度不完善的今天,可能存在任意立法、任意行政和任意司法。于是我们是否应探索在三权内部各自的三权制衡呢?

立法立法、立法管理、立法司法;行政立法、行政管理、行政司法;司法立法、司法管理、司法司法是否都需要界定?其实我们现在的《立法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法律也都是此种思维模式的具体体现,只是没有相应的机构建设。但这是迫在眉睫的,否则会助长政法系统中的不良因素,使下属完全失去理性和正义。

在这种状态下法制思想是很难深入人心的。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影响尤为深远的一部著作,也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整本书分为三卷。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律的概述和法律与**的关系。第二卷主要论述法律与政治权力的关系、政治自由与分权理论。第三卷主要讨论法律与环境的关系。书中提出的主张在时间上广为传播。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10】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一)

《论法的精神》是一部深奥的书,一部影响世界历史进程的伟大着作,看了一遍,顿觉思维开阔了很多,接下来我就主要谈谈其中的三权分立理论吧。

三权分立制止的是权力的滥用,以权力制权力,使三方的某一方权力不至于过大,权力的制衡是提供公民自由的基本保障,三种权力,其中的两种或是三种权力绝不能集中一两个人或是同一个机构手中,否则权力的制衡将是扯淡,公民的自由也将不复存在,这是事实,历史也证明了这点。

倘若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分离,那意味法官掌握了压迫的力量,若是法官品德好不用去说他,但谁又能保证被选出来的法官品德是好的,谁又能保证如今品德好的他会在时间的考验之后而不变的品行恶劣呢?法官对压迫力的掌握只是一种肤浅的理解。若是两者权利不分离,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就可以说是行政司法机构,此机构里的高层做什么事情将会为所欲为,因为他们即使干了什么坏事,对不起人民的事情,审判者最终还将是自己,审判者与被审判者是同一个人,世界上是没有人会傻到自己会判自己罪的地步的。

所以,此机构里人若是品行恶劣被腐化,那他们做的任何坏事将得不到任何惩罚,无休无止的损害人民的利益,人民的自由将荡然无存。

即使两者分离,我认为若是不做到公正公开,也将会受到腐化。我们知道,档次高的人比较容易结交到档次高的人,档次低的人亦然。因此,这两个机构的高层必然相互熟悉。这样,两个机构的权利无疑是密切相关的。司法人员审判做坏事的行政人员时,会手软,也会导致不公,间接侵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自由。

因此,我认为,要实现最好的正义,我们需要开放。有两点,一,我认为行政不需要完全公开,因为这会影响到行政的效率,毕竟在一个全民素质不是很高的年代,行政完全公开必然会造成无数人的议论,很多人若是不懂行政者真正的意图或是有人故意捣乱的话,必然会造成**的压力影响行政,将要执行的决策也将会执行不了或是拖泥带水,所以,行政不必完全公开。2、 司法机关需要公开,即使不是完全公开,也需要对公众公开。如此公开,将使司法机关不敢随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在公众的压力下,司法机关将尽最大努力不出现误判。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篇11】

2.《论法的精神》这一书中的第十一章第六节讲到了“英格兰政体”,这也就是后来广为人知并被许多国家采用的三权分立思想的**。根据孟德斯鸠的学说,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

一。立法权,即立法机关制定、修改或废除临时或长期法律的权利。2.

行政权力,即**部门休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抵御侵略的权利。三。司法权:司法部门负责惩治犯罪或仲裁民事纠纷。

孟德斯鸠也很好的用三个如果阐述了如果不把“三权”分立所带来的结果: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之手或同一机构之中,就不会有自由存在。因为人们害怕国王或议会制定暴立法并加以实施;如果司法权不脱离立法权和行政权,自由就不复存在;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相结合。

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将被**,因为法官有权压制他人。如果同一个人或同一个由政要、贵族和平民组成的组织行使上述三种权力,即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后果不堪设想。写到这里,我不由想到中国古代的皇帝不就是三权集一身吗?

如果他是一个英明贤惠的皇帝,那么国家就会更加繁荣昌盛;如果他是一个平庸但恪守职责的皇帝,那么他的政权很可能会有一个平稳的过渡,但国家是无法发展的;如果他是一个当权的暴君,那么权利就会在他手中被滥用。毫无根据的创造法律来惩罚别人,自己又以身试法却不遭受任何惩罚,国家的制度遭到破坏,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那么他们就会起来反抗,一个王朝也就会在这个浪潮中覆灭。中国几千年来的数百位皇帝正好作为不“三权分立” 结果的最好例子。

当今中国,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显然不是“三权分立”学说的产物。最简单的,中国不适用“三权分立”,因为思想文化的不同,中国人普遍是“压上家,打下家”的打麻将心理,只要自己好而不允许别人好,缺少实行三权分立的最基本的素质,同时中国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缺乏三权互相制衡的动力。三权分立的理论基础是对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更高的权利,所以中国没有实行三权分立。

但是,我觉得三权分立之中的“权力制衡,互相监督”的思想对现在的中国还是很有借鉴意义的。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没有比它更高的器官了。我认为中国应该建立一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会犯错误,特别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旦发布错误的法律或命令,可能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这一监督部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人大的失误,限制人大的权力,对我国的发展壮大具有积极意义。

3.孟德斯鸠曾说:“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

法律应与政制制度所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法律应与居民的宗教、性、财富、人口、**、习俗和习惯相一致。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

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这个精神不仅对于立法,修改法律有巨大的指导意义,对于法官的裁决以及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也有巨大的指向性作用。想想一下,如果英国所有的法律都复制到中国,中国会发生什么?

应该都可以想象吧,社会混乱,法制破坏,中国陷入巨大危机……由此可见,法律的制定与修改,必须与国情、当地当时的社会情况等相符合,才能有利于社会发展,保证所得到的法律有其确定和高效的作用。孟德斯鸠在300年前的一个非常长远的视野中预见到了这一原则,并给了我们宝贵的精神财富。今后,我国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也将严格遵循这一原则,以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

4.《论法的精神》对世界发展的影响。说到这本书对世界的影响,是分权理论,最重要的例子就是美国。

美国的政治体制可以说完全是三权分立学说的实体化。司法权属于法院,行政权属于**,立法权属于国会,三权制衡,相互监督,美国的政治制度也被许多国家借鉴。本书对中国的影响也非常大,主要是在辛亥革命后 。

孙中山曾考察西方的政治制度,认为它很先进,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五权宪法”,五权即:**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和考试权。台湾至今仍有此五院。

由此可见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思想对后世影响深远。

法律规制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不可避免的与国家政体性质原则、自然状况、自由程度、气候、宗教、法律等等都有关系,《论法的精神》以法律为中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特别是又遍涉经济、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讨论这些领域与法的关系,这些关系便构成本书的主旨--法的精神。不幸的是,孟德斯鸠并没有向我们清晰地揭示法律精神的真谛,但他提出了伟大而不朽的法律精神命题。他探索的思想路线和普遍联系的思想方法,已成为人类宝贵的文化财富。他的精神也将为我们所继承,使这种信念能够与我们一起创造一个更加和谐文明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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